《我在台湾四十年》3.当团聚变成永诀(15)

由于台湾的政策规定,无论台湾的民众留下多少遗产,大陆的子女只能够继承200万新台币,而且,要通过很多的公证程序,并且,在一年半以后才能兑现。

当时因为父亲一再让我不要带什么钱,在台湾的花销都由他来承担,我真的只带了一百多美金的零用钱。

处理完父亲的后事,我已经没有什么钱了。可关于父亲的遗产和房子的继承问题都不允许我马上离开台湾。

那时我几乎是走投无路,因为父亲是在家里去世的,那么大的房子我一个人实在不敢住在里边,又没有亲戚朋友可以投靠,我几乎要流落在大街上。

与从台湾回大陆探亲的台胞受到的热情接待相比,我这个大陆来的女儿在台湾几乎找不到可以帮我的人,我不知道他们出于什么心态,对大陆人似乎都有些偏见,甚至有些不友好。

包括我去给父亲注销户口,那个警察听我说半天,才一挥手让我找个邻居来跟他说才算了事儿。父亲退役以后几经搬迁,也没有什么朋友平时有联系,我这时才知道父亲在台湾的日子过得有多孤独。

最后,还是父亲在美国的一个朋友,托了他在台湾的父亲帮了我的忙,借了我一点钱,帮我租了一个地下室栖身,并到处为我继承遗产的事奔走。

那时候我住在闷热的地下室里,每天吃着方便面,一天天熬着办理各种手续,后来,眼看有很多事情台湾方面做得都很过分,我想请个律师帮我打官司,可找了几家他们都拒绝受理,原因就是因为我是大陆来的子女。

在台湾待了40天,我体重减了30多斤,头发也白了很多,家里不断打电话过来,可我不愿让他们过多地担心,更何况他们也帮不了什么忙。

那一个月我大陆的家光电话费就花了2000多元,更别说他们为我牵肠挂肚了那么多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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