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自由市场的基本理由基于两种主张—一种有关福利,另一种有关自由。首先,通过刺激人们努力工作以供应他人所需要的物品,市场促进了社会的整体福利。(一般来说,我们经常把福利等同于经济繁荣,尽管福利是一个更加宽泛的概念,它还包括社会福利的非经济的方面。)其次,市场尊重个人自由:它让人们自己选择给他们所交换的物品定价,而不是把一个特定的价格强加于商品和服务。
丝毫不令人惊讶的是,反价格欺诈法的反对者们借助这两种为人们所熟知的理由为自由市场辩护。那么,反价格欺诈法的拥护者们如何回应呢?首先,他们认为,社会整体福利并不是由在困难时期索要过高价格而真正地达到的。即使高价能够促进更多的商品供应,这一益处也会被高价给那些无法支付得起的人们所带来的负担抵消。对于富人而言,在暴风雨中为一加仑的汽油或一个汽车旅馆的房间而支付过高价格,可能只是一件讨厌的事情;然而对那些收入微薄的人来说,这样的价格却造成了实实在在的困难,这可能导致他们滞留于危险地带而不能逃离到安全的地方。反价格欺诈法的支持者们认为,任何关于总体福利的估量,都必须考虑到那些在紧急状况中可能由于价格过高而买不起基本必需品的人们所遭受的痛苦与磨难。
其次,反价格欺诈法的拥护者们坚持认为,在某些情况下,自由市场并不是真正的自由。正如克里斯特所指出的:“被迫的购买者们并没有自由。他们是被迫购买安全的居所之类的必需品。”如果你与家人正在逃离一场飓风,那么你为汽油或居所支付过高的价格,就不是一种真正的自由交换,它接近于敲诈。因此,为了判断反价格欺诈法是否正当,我们需要评估这些关于福利和自由的不同说法。
然而我们也需要考虑另一种更深入的论点。诸多公众对于反价格欺诈法的支持都源自于一种直觉的反应,而并没有真正考虑到福利或自由。人们对那些乘人之危的人感到愤怒,并希望他们受到惩罚,而不是得到大笔横财。这种情绪经常被看做是一种原始的、不应当干涉公共政策或法律的感情而被摒弃。正如雅各比所言:“把商贩们看做魔鬼并不能加快佛罗里达重建的脚步。”
然而,对于反价格欺诈者们的愤慨不只是一种欠考虑的怒气,它表明了一种值得我们认真考虑的道德论证。愤慨是当你认为人们得到他们并不应得的东西时,而感到的一种特殊的愤怒。这种愤慨是对不公正的愤怒。
当克里斯特描述“有些人在灵魂深处是如此贪婪,竟然想利用别人在飓风中所遭受的灾难而发财”时,他触及了这种愤慨背后的道德判断。他并没有明确地将这一观察与反价格欺诈法联系起来,然而在他的评论中却暗含着下列论证—我们可以称之为德性的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