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大师谈》第四章 国家(3)

第二节 法律

无法律则国家亡

国民恪守法律

法律虽不允当仍须遵守

法弊尚胜于无法

吾人对于国家之本务,以遵法律为第一义。何则?法律者,维持国家之大纲,吾人必由此而始能保有其权利者也。人之意志,恒不免为感情所动,为私欲所诱,以致有损人利己之举动。所以矫其偏私而纳诸中正,使人人得保其平等之权利者,法律也;无论公私之际,有以防强暴折奸邪,使不得不服从正义者,法律也;维持一国之独立,保全一国之利福者,亦法律也。是故国而无法律,或有之而国民不之遵也,则盗贼横行,奸邪跋扈,国家之沦亡,可立而待。否则法律修明,国民格遵而勿失,则社会之秩序,由之而不紊,人民之事业,由之而无扰,人人得尽其心力,以从事于职业,而安享其效果,是皆法律之赐;而要非国民恪遵法律,不足以致此也。顾世人知法律之当遵矣,而又谓法律不皆允当,不妨以意为从违,是徒启不遵法律之端者也。夫一国之法律,本不能悉中情理,或由议法之人,知识浅隘,或以政党之故,意见偏颇,亦有立法之初,适合社会情势,历久则社会之情势渐变,而法律如故,因不能无方凿圆枘之弊,此皆国家所不能免者也。既有此弊法,则政府固当速图改革,而人民亦得以其所见要求政府,使必改革而后已。惟其新法未定之期,则不能不暂据旧法,以维持目前之治安。何则?其法虽弊,尚胜于无法也,若无端抉而去之,则其弊可胜言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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