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大师谈》第三章 社会(9)

第四节 名誉

精神之嗜欲

人类者,不徒有肉体之嗜欲也,而又有精神之嗜欲。是故饱暖也,富贵也,皆人之所欲也,苟所得仅此而已,则人又有所不足,是何也?曰:无名誉。

爱重名誉

杀身成名

豹死留皮,人死留名,言名誉之不朽也。人既有爱重名誉之心,则不但宝之于生前,而且欲传之于死后,此即人所以异于禽兽。而名誉之可贵,乃举人人生前所享之福利,而无足以尚之,是以古今忠孝节义之士,往往有杀身以成其名者,其价值之高为何如也。

名誉难得

夫社会之中,所以互重生命财产而不敢相侵者,何也?曰:此他人正当之权利也。而名誉之所由得,或以天才,或以积瘁,其得之之难,过于财产,而人之所爱护也,或过于生命。苟有人焉,无端而毁损之,其与盗人财物、害人生命何异?是以生命、财产、名誉三者,文明国之法律,皆严重保护之。惟名誉为无形者,法律之制裁,时或有所不及,而爱重保护之本务,乃不得不偏重于道德焉。

名誉之敌有二:曰谗诬;曰诽谤。二者,皆道德界之大罪也。

谗诬甚于盗窃

谗诬者,虚造事迹,以污蔑他人名誉之谓也。其可恶盖甚于盗窃。被盗者,失其财物而已;被谗诬者,或并其终身之权利而胥失之。流言一作,虽毫无根据,而妒贤嫉才之徒,率喧传之,举世靡然,将使公平挚实之人,亦为其所惑,而不暇详求,则其人遂为众恶之的,而无以自立于世界。古今有为之才,被谗诬之害,以至名败身死者,往往而有,可不畏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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