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大师谈》第三章 社会(2)

报效社会

夫人食社会之赐如此,则人之所以报效于社会者当如何乎?曰:广公益,开世务,建立功业,不顾一己之利害,而图社会之幸福,则可谓能尽其社会一员之本务者矣。盖公而忘私之心,于道德最为高尚,而社会之进步,实由于是。故观于一社会中志士仁人之多寡,而其社会进化之程度可知也。使人人持自利主义,而漠然于社会之利害,则其社会必日趋腐败,而人民必日就零落,卒至人人同被其害而无救,可不惧乎?

国家与社会之关系

道德与法律

社会之上,又有统一而制裁之者,是为国家。国家者,由独立之主权,临于一定之土地、人民,而制定法律以统治之者也。凡人既为社会之一员,而持社会之道德,则又为国家之一民,而当守国家之法律。盖道德者,本以补法律之力之所不及;而法律者,亦以辅道德之功之所未至,二者相须为用。苟悖于法律,则即为国家之罪人,而决不能援社会之道德以自护也。惟国家之本领,本不在社会。是以国家自法律范围以外,决不干涉社会之事业,而社会在不违法律之限,亦自有其道德之自由也。

人之在社会也,其本务虽不一而足,而约之以二纲:曰公义;曰公德。

公义

生命

财产

名誉

公义者,不侵他人权利之谓也。我与人同居社会之中,人我之权利,非有径庭,我既不欲有侵我之权利者,则我亦决勿侵人之权利。人与人互不相侵,而公义立矣。吾人之权利,莫重于生命财产名誉。生命者一切权利之本位,一失而不可复,其非他人之所得而侵犯,所不待言。财产虽身外之物,然人之欲立功名享福利者,恒不能徒手而得,必有借于财产。苟其得之以义,则即为其人之所当保守,而非他人所能干涉者也。名誉者,无形之财产,由其人之积德累行而后得之,故对于他人之谗诬污蔑,亦有保护之权利。是三者一失其安全,则社会之秩序,即无自而维持。是以国家特设法律,为吾人保护此三大权利。而吾人亦必尊重他人之权利,而不敢或犯。固为谨守法律之义务,抑亦对于社会之道德,以维持其秩序者也。

虽然,人仅仅不侵他人权利,则徒有消极之道德,而未足以尽对于社会之本务也。对于社会之本务,又有积极之道德,博爱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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