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罪·城市之光》第六章 子宫(14)

方木的判断并非是简单的推测或者直觉的结果。首先,死者被发现时,呈全身赤裸的状态。脱掉一个昏迷中的成年人的衣物,并非一件很容易的事。而且,凶手在现场从事的活动越多,留下痕迹物证的可能性就越大。从凶手事后打扫现场的做法来看,他是一个相当谨慎的人,不可能没考虑到这一点。之所以将死者剥光,想必是出于凶手内心的某种需要。其次,死者在水囊中呈现出倒悬的姿态。这种姿态,可以将其理解为确保死者必然溺死于水中。然而,这种理解本身就有问题。如果杨学武的现场重建分析成立,那么死者在被装入水囊前已经处于被麻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室内的马桶、澡盆,甚至一个普通的脸盆都可以让死者死于溺水,完全没必要将其移入水囊中。由此可见,这种倒悬的姿态除了可以确保死者死亡之外,肯定还具有某种象征意义。最后,水囊中的液体成分。一份检测报告显示,水囊中的液体主要成分是水。考虑到案发小区已经断水断电,因此,这些水应该是凶手自备的。这份检验报告显示,除了水之外,液体中还含有无机盐、蛋白质、葡萄糖、激素,以及尿素、尿酸(主要来自于死者死后的排泄物)等等。

这几乎就是妊娠后期,羊水中包含的所有成分。

其中某些物质是不可能在自来水中出现的,由此可见,凶手除了自备水之外,还在水中加入了上述成分。

于是,42岁的姜维利双手抱于胸前,头下脚上地蜷缩在那个水囊中,宛若一个待产的巨大胎儿,回到了那个同样巨大的子宫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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