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官司下来,江大山和柳惠芹的风流韵事在县城迅速传开。刚与柳惠芹复婚的阿旺实在咽不下这口窝囊气,不得已向柳惠芹提出离婚,柳惠芹坚决不同意,阿旺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夫妻关系。法院审理后指出,柳惠芹虽然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有过错,但是,阿旺在与柳惠芹复婚时对此事实是清楚的,并且柳惠芹在和阿旺复婚后与江大山已经没有来往。故原告的诉请不能认为夫妻关系已经破裂,判决不支持原告阿旺的诉讼请求。官司打输了以后,阿旺一气之下又外出打工了。
江大山要回房屋的官司终审输了一半,他追悔莫及。他没有善罢甘休,以老伴马秀红的名义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检察院迅速查明了事实真相,从情、理、法的角度对他们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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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 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检察官指出:“从争议的房产看,属于你们夫妻合法财产,江大山作为共有人有权处置。但是,从房产的权利属性看,它是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不经马秀红同意,江大山不能处分属于妻子所有的部分。同时,江大山在赠与柳惠芹房产时,没有说明财产的共有性质,不能证明柳惠芹是恶意取得,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有道理的。”检察官劝说他们服判,江大山表示不服。于是,检察院制作了《民事行政检察不提请抗诉决定书》。这样,由江大山的风流协议引出的连环官司就此画上了句号。
家庭是宁静的港湾,如果这个港湾里波涛汹涌,婚姻这艘小船就必然摇摆不定,甚至倾覆。所以,夫妻之间的感情交流是不可缺少的,有默契的生活无需甜言蜜语,有共同语言的夫妻必然百年好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