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为何如此脆弱?--读慈继伟《正义的两面》(2)

然而,“可道”的并不一定总能“道”清楚,说明白。犹太民族的先知们在《圣经·旧约》中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即为正义。现任以色列总理沙龙深信此说,而前任以色列总理拉宾则未以为然。而在《圣经·新约》中,这一训诫却变换成了“打你的左脸,把你的右脸也伸过去”。究竟何为正义?是拉宾还是沙龙更能代表基督教伦理的正义精神?

当正义理论大师约翰·罗尔斯把正义称为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并竭心尽力地论证社会基本结构(制度与秩序)的正义原则的优先地位时,另一位伦理学大师麦金太尔却以近乎嘲讽的口吻说,对于一个缺少正义品德的人来说,正义法则的规范作用等于零。他还提醒人们注意一个十分关键的正义问题:在没有弄清楚社会(制度)正义的普遍规范要求与个体正义品行的特殊实践语境之间的复杂关系之前,我们必须明白,真实的问题不只是“何为正义”,而且更重要的还有“谁之正义”?用慈著的术语说,就是不单要说明和论证正义的“客观条件”,还要解释正义的主体“动机”(“正义的意愿”)或“主观条件”。健全合理的正义制度和规范当然是起码的、基础性的,但如果没有充足的个体行为动机的资源供应和意愿支持,姑且不谈健全合理的正义制度或正义规范是否可能--按照通行的社会契约论解释,任何公正合理的社会制度和规则的形成,都必须至少是建立在绝大多数社会公民自由参与和民主协商的公意契约之基础上的,否则,既不可能,也无约束效力--的前提问题,即使可能,也不会普遍地行之有效。易而言之,社会的正义制度和正义规范不仅有一个创制与证成的正当合法性问题,而且还有一个实践和运用的合理有效性问题。对于罗尔斯这样的正义规范主义者和诸如哈贝马斯这样的正义程序主义者来说,前一个问题具有头等的重要性;而对于慈继伟这样的正义解释论者来说,后一个问题似乎更为关键,也更为复杂。因为它涉及正义实践的社会客观条件(环境)和正义行为的个体主观动机(意愿)。与正义原则的契约条件和程度化相比,正义实践的社会客观条件包括政治法律和历史文化等诸多条件,显然要复杂得多,更不用说个体正义行为的主观意愿和动机这些“看不见的”、充满心理情绪波动和偶然随意的主观条件了。不难理解,在某一既定的社会里,比如说,在一个较为开明的民主社会里,要保证每一个人在所有情形下无一例外地行正义之举,做正义之事或正直之人,肯定比创制社会的正义原则和规范要难得多,当今中国社会里普遍存在的执法难于立法、守法难于说法的现象可为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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