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导论》第6章 自由(25)

我们是否自由这个问题,恰如第5章所述,紧密地与“我们”是谁这一问题联系在一起。我们是身体与心灵的汇聚之所吗?我们的意识“仅仅”是大脑过程吗?无论我们在物理性身体之外还是什么,我们的物理性身体仍要服从牛顿物理学的所有规律。你可以看到这个问题。如果我们的身体仅仅是宇宙中的螺丝钉,我们是否有意识又有什么要紧呢?如果你从飞机上掉下来,你下落和加速的速度与一袋马铃薯毫无差别。而你不同于马铃薯,你意识到你在下落,吓得心惊肉跳,不切实际地希望或祈祷解救你的奇迹出现,可是,这一事实不会造成任何不同的结果。或许,我们的所有行动都是如此。我们的身体由物质构成,各种分子都在进行着化学反应,并根据不同的物理学规律活动着。没有人能够否认,它们服从所有的自然规律。然而,既然它们的各种运动和活动的一切方面都被决定,还有什么留给意识去做呢?

假设有人坚持认为,意识不同于我们的物理性身体,它不是决定论框架中的组成部分。意识不同于我们的身体,它是自由的,它能自由地做决定,自由地选择做什么。可是,如果我们身体的运动都被决定了,那么,即使意识是“自由的”,又能做什么呢?无论意识做什么样的决定,都不可能对我们身体的运动有任何影响。换言之,它无法影响我们的行动。因而,我们的“决定”不过是纯粹的自负,如同要用幻想打开机器一样,事实上根本不起作用。根据这一观点,意识不过是一个附属品,无论它“决定”什么,我们要做的事情和要发生的事情都已然被其他前提条件决定了,而这些前提条件与这个“决定”毫无关系。粗略地看来,这是斯宾诺莎的伦理立场,也是某些早期斯多噶哲学家的立场。一切都为自然规律所决定,因而,反对自然则荒谬可笑。我们能做的,就是接受所发生的一切事件的必然性,同时承认我们的意识和我们表面上的自由不过是放纵的自负。除了意识,一切人类行动都有其充足的自然原因,因此,意识无论如何都不起任何作用。

然而,绝大多数强决定论者可能不会同意如下观念,即某些事件,哪怕诸如意识行为这样的非物理事件,能够在自然的决定论“之外”。绝大多数强决定论者主张,我们的思想和情感,甚至我们的决定,都是我们的大脑和神经系统状态引起的。我们的“决定”不过是复杂的因果前提--其中的大部分因果前提我们尚未理解--的意识后果,但它们肯定是事物的决定论框架的组成部分。至于意识是如何进入这一决定论框架的,我们在前一章所讨论的问题中都涉及了--比如,意识与我们的身体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联,意识仅仅是我们大脑状态的一种“副现象”还是等同于我们的大脑状态,或者,我们根本不应该再谈论“意识”。不过,无论这些争论是否得到解决,强决定论者仍会坚持认为,意识并非决定论的一个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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