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14)

考点十 股东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法律地位

(1)作为公司的出资人,股东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必须履行出资义务。

②股东作为出资人是公司资本的提供者。股东的出资构成了公司资本,构成了公司法人财产。

③股东作为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股东出资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和依据。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份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是公司经营的最大受益人和风险承担者。

①股东投资就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和回报。由于股东的收益由公司业绩决定,具有不受限制的扩展空间,因而股东向公司投资是实现利润最大化的选择。公司的经营结果同股东利益最为密切,股东是公司经营利益的最大受益人。

②相比而言,债权人、员工同公司经营的利害关系、风险程度都要小一些。债权人的债权一是内容确定(本金、利息、偿还期限等确定),二是清偿优先于股东的权利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公司职工的工资债权一是确定,二是不仅优先于股权而且优先于普通债权。股东权实现的不确定性(是否有、有多少股利不确定)、劣后性(股利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劣后于普通债权、职工债权),决定了股东是公司经营风险的最大承担者。

(3)股东享有股东权。这是股东最根本的法律特征,是股东法律地位的集中体现。股东将出资交给公司后,其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即转化为股东权,股东依其出资(持股)份额对公司享有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广义的股东权是股东对公司权利义务的概括,狭义的股东权即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获得财产收益和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

(4)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从各国的《公司法》规定可以看出:首先,公司是公司债务的直接承担者,公司要以自身的全部财产而非股东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次,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间接承担责任,公司对自身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

(5)股东平等。所有股东均按其所持股份的性质、内容和数额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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