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涉外继承(5)

核心提示2:拿绿卡,还收遗产税吗?

这也有风险,而且也是双重风险。

有国外居留权(绿卡)的人,还是中国国籍,按中国法律办,同时财产在国外,也得按照国外法律办,人家说在我地界的财产,一样收税。这就是双重收税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全部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

所以呢,将来中国的税肯定要交,移民的时候要问清楚该国法律,现在收不收,将来呢,也要考虑,毕竟移民不是出去旅游--想回来就回来了。

四、出国了,公司股份能过户吗?

孩子或者大人移民以后,身份变了,将来如果继承国内的财产,可能要继承国内的公司股份。

这时候公司里面其他股东如果说,我们本来是内资企业,现在你一个外国人成为我们的股东了,那么公司就变成外资企业了,这怎么办?没办过!相关案例:股东去世,德籍遗孀继任股东遇阻

据报道,家住上海浦东的刘伟娶了一个德籍妻子嘉妮。之后刘伟随嘉妮加入了德国国籍。2007年,刘伟在德国期间不幸患病去世,刘伟在中国经营的企业因此卷入一场国际官司。

原来,2002年,刘伟出资与朋友共同注册了维德公司,刘伟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雷某是公司监事。2006年,刘伟加入德国国籍后,公司一直由雷某管理。

刘伟去世后,嘉妮继承了刘伟在公司的股份,于是她到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书》。当她和律师来到维德公司,要求雷某签署文件,登记自己为公司股东时,雷某以公司章程中未对股权继承问题作出规定、外籍人士登记为股东将改变公司性质为由拒绝了嘉妮的要求。于是,嘉妮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并判令维德公司以及第三人雷某为其办理相应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在维德公司章程未对股权继承另作约定的情况下,嘉妮作为股东刘伟的合法继承人,无需公司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就可依法继承股东身份。判断公司是内资还是外资公司,应根据出资来源地原则,与股东国籍无关。已入外国籍的华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在不改变该公司出资来源地的情况下,公司性质仍为内资公司,股东变更无需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手续。公司有义务协助新股东办理一切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据此,法院判决嘉妮可以继承该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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