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亲爱的,我为你立了一份遗嘱(4)

相关案例:亡妻遗嘱,致老公再婚遇红灯

据媒体消息,家住成都的黄建今年34岁,1997年7月,他在广州认识了高丽。当时,高丽已离婚,有个两岁的儿子。

两人一起做起了贸易,由于勤奋,他们的生意越做越红火。1999年3月,二人办理了婚姻登记,组成了一个幸福的家庭。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01年3月,高丽被检查出胃癌晚期。

得知自己患了不治之症后,高丽心里极不平静,"自己死后,虽然黄建对儿子好,但他毕竟只是儿子的继父,假如黄建再婚,儿子该怎么办?还有自己辛苦挣下的钱财,谁来进行保管?"

经过一番考虑,高丽写下了自己的遗嘱。

遗嘱中,高丽将遗产在丈夫和儿子之间进行了分配,并且要求丈夫黄建必须履行照顾抚养继子的义务。同时,黄建可以再婚,但在继子未满16岁前,黄建不能生育小孩。如果黄建尽了上述义务及遵守上述约定,黄建方可实现上述继承权,否则,黄建丧失继承权。

尽管黄建觉得妻子的这份遗嘱有些过分,但他明白妻子的意思,就是希望他照顾好这个家,让他把她的孩子拉扯大。订好遗嘱的几天后,高丽离开了人世。

之后不久,黄建在再婚问题上就面临着难言的尴尬。一些好心人接连给他介绍了几位姑娘,双方都是情投意合,可是每当黄建提出要等到继子16岁后才能生育小孩时,姑娘们都决然而去。

近日,黄建聘请了律师,要求撤销亡妻的遗嘱。

作者解读:违法的遗嘱条件无效

根据法律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因此,在订立遗嘱时可以附条件。

在附义务的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不能只表示接受权利而不接受义务。继承人如果接受遗嘱,就应当无条件地承担遗嘱人在遗嘱中为其设定的义务。如果该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时,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本案中,高丽在死亡之前立下的遗嘱就属于附条件的遗嘱,如果其内容没有违法之处,法律是允许的,也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问题就是内容违法了。

高丽在遗嘱中对黄建生育孩子做出了时间限制,侵犯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赋予黄建的生育权。"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因此,这部分内容应无效。

读书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