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繁衍是义务吗(2)

生孩子谁说了算?

关于生孩子在婚姻中的重要性,有必要做些探讨,生不生,生几个,老实说只要做父母的养活得起,那是两个人的事情(不是其中一个人的单方意志),也不必受制于他人观点。

但现在有些夫妻在这个问题上有了困惑,一类是当一方无生育能力(暂时的或长久的),而另一方却很想要孩子的时候,特别是有些情况下那生理健全一方的家族家长还在热切地期望“抱孙子”,矛盾就尖锐起来,甚至可能因此离婚。还有一类是生了一个或几个女孩之后,男方或男方的父母想要个男孩“继承香火”,搞得夫妻关系不睦,而女方可能不得不带着女儿离开,拔了萝卜地皮宽,让位给另一个可能生男孩的新娘。

当然,这种情况下被动受伤害的往往是女性,孩子来自母亲的身体,于是母亲就成了替罪羊,尽管科学一再声明孩子的性别主要由男性精子决定,但“不能生孩子的女人”和“生不出儿子的女人”依然在遭受不公正的舆论处罚。失去生育能力的男人很少因为这个原因被老婆抛弃。女人们往往可以接受去技术受孕生孩子,并继续爱这个男人,爱这个家庭,但很多男人却往往会因女人失去生育能力而考虑分手,意识的或潜意识的。

繁衍曾经是物种存在的必须,目前可以理解为生命的本能的一部分,但显然这个物种的延续已经不需要我们某个人决心努力了,全球人口大爆炸导致能源危机、环境污染、房价居高、就业困难,所以少生优生几乎是功德无量的决定。心理学认为婚姻动机里有爱情、性和繁衍,还按照人类历史进程分了三阶段变化。其实在今天,这三种动机是在不同人中间有不同排序的,而且也远远不止这三种。爱情和性都不用与婚姻必然连接,唯有繁衍是需要通过婚姻取得合法身份的。但繁衍并不是义务,不是做妻子的义务,也不是做儿女对老人的交代,不是丈夫的权利,也不是指责和伤害的理由。不能生养,可以领养或助养,可以试管,当然也可以离婚换个有生育能力的对象。但更要把这看成是尊重自由意志,而不是失去生育能力的一方亏欠了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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