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支付:金融界的搅局者
随着网上购物人群的增长,网络支付作为一种为网上购物提供资金划拨渠道和服务的行业,越来越成为一个拥挤的行业。
第三方支付在中国兴起的时间并不是很长。2005年以前是电子支付公司的黄金岁月,公司数量不多,收入来源稳定。成立于1999年的上海环迅和北京首信,是中国最早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他们主要为B2C网站服务,功能相当于插线板,把银行和商家连接起来,从中收取手续费。易宝支付成立于2003年,快钱成立于2004年。2004年底,阿里巴巴推出支付宝,并实行免费政策,对市场的手续费率形成了巨大冲击。据淘宝网的资料,2006年全年,淘宝网交易总额突破169亿元人民币,与头年同期80.2亿元的交易额相比,增长了110%,超过易初莲花(100亿元)、沃尔玛(99.3亿元)在华的全年营业额。这使从淘宝网衍生出来的支付宝成为中国最引人注目的电子支付工具。
2005年后,市场环境急剧变化。从事第三方支付的企业猛增至四十多家,同质化严重,各公司开始不计成本地抢占市场。据易观国际咨询公司的报告显示,2010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全年交易额达到11324亿元,环比增长95%。第三方支付市场还保持着较高的市场集中率,仅支付宝、财付通两家企业就占据了市场的70%。财付通居第二,占比22.4%。
电子支付行业就这样以一种“野蛮生长”的状态快速成长。如同其他任何一种新兴行业一样,电子支付行业在其发展中问题不断,如影随形。
2006年12月初,一篇题为“用支付宝,成功套现25000元”的帖子在网上广为流传,这给支付宝带来了极大的麻烦。这位网民详述自己如何利用支付宝的账户,通过虚假的交易,从信用卡套现。事后,支付宝采取了一些措施,包括研发风险监控系统,监控到信用卡的违规操作行为。
2007年1月,网上又有帖子广为流传,称支付宝的一位出纳人员卷走巨额资金,旋即引起轩然大波。虽然事后这一事件被认为是“竞争对手造谣”,但从中反映出电子支付工具的资金沉淀问题存在监管空白点。
第三方支付的另一个主要潜在威胁是洗钱。2006年10月,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行动工作组的一份报告称,互联网支付特别让FATF担心,因为用户可以在网上匿名开立账户,所需仅是信用卡和银行账号,有时甚至只是一张长途电话卡。信用卡与银行卡还能追溯到个人,长途电话卡可以匿名购买,根本无从追到个人记录。
2006年12月14日,就外界对支付宝的三大质疑:信用卡套现、洗钱以及资金沉淀,马云做出回应道:“这时候,我的压力很大,有人说你在做金融行业,金融就是政治。但是我认为,如果我不做,将对国家有害,对行业有害。正是使命感在驱动着我们,让我们的企业越来越强大,如果有一天国家需要支付宝,我想都不会想,会在1秒钟内把这个公司(支付宝)全部送给国家”。
支付宝的发展中,总有一个影子监管者——央行。自2005年起,在还没有相关条例规定的情况下,支付宝就开始了与各级主管部门的主动沟通,支付宝每个月向央行主动交上七八页纸的工作汇报。这些汇报,细致到财务数据、公司架构、操作流程等等。尽管支付宝的这些“汇报”没有得到过央行的任何反馈,但是,支付宝从未停止过“汇报”。2006年6月,工商银行根据支付宝的要求,开始在每个月的抽查之后,出具支付宝《客户交易保证金托管报告》。支付宝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想借助银行的权威树立第三方支付的信心,以确保支付宝经营的合法性。
随着电子支付企业的日渐增多和这个市场的迅速做大,很快引起了银行监管者的注意。到了该监管的时候了。
2005年6月,央行支付结算司发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在将包括支付宝在内的所有第三方支付企业纳入监管。4个月后,央行推出了《电子支付指引(第1号)》,从银行角度出发,对银行与电子支付平台的交易作出了一些细致规定。第二年3月央行组织了一次座谈会,邀请电子支付企业代表一起讨论《支付清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座谈会上,央行又小范围地提出新的征求意见稿。在此次讨论会上,央行把监管的范围集中在“准入要求”和“业务监管”两个方面。
2005年版征求意见稿,对第三方支付公司影响最直接的,是资本门槛和外资比例限制。资本门槛分成全国、区域和地方三档,对应的最低限额分别是1亿元、5000万元和1000万元。外资不得超过50%。而2006版的征求意见稿,将资本门槛分为全国和省两档,全国还是1亿元,省一级则是3000万元;外资比例限制变得严格,改为不得超过25%,PayPal等外资企业被排除在门外。
2009年4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宣布对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登记备案。
2010年6月,央行以2号令方式公布了《非金融企业支付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第三方支付行业定规。
2010年12月1日,央行再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0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网站上正式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全文,宣布对第三方支付企业实行牌照制度。《办法》明确了“网络支付”的范围,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直指目前应用广泛的第三方支付。
《办法》规定,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2011年9月1日前,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另外,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还须满足服务时间、盈利状况等方面的条件;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出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在支付宝问题上,支付宝公司一直扮演的是央行的“好孩子”,《办法》出台后,对于央行的监管条例: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马云的选择是:走央行正常程序拿牌照。因为作为一家私营企业,无法左右央行拟定“规定”的时间,按照马云的理解,“另行规定”不知会等到猴年马月。在支付行业竞争白热化的当下,不能按规定正常拿下牌照,意味着在竞争中自我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