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创新,重在出资人责任有限化。出资人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如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在这种制度中,财产终极所有权即出资人所有权,在一定条件下表现为出资人拥有股权,并只能运用股东权利影响企业行为,而不能对法人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进行支配,也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企业破产时,出资人只以投入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出资人可免除承担的无限责任。建立出资人制度还可促进政企关系合理化,从制度上保证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政府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依法破产。
四是企业组织管理制度创新,重在管理体制科学化。在现代企业中,由于企业财产权利的分解以及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要求保护企业出资者的权益,同时对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这在客观上就需要对企业内部的权力进行适当的安排,形成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治理结构,达到保障所有者权益、赋予经营者经营管理权、调动生产者积极性的目的,充分保证企业的有效经营。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在企业内部形成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使企业的股东大会(权力机构)、董事会(决策机构)、监事会(监督机构)和总经理(执行机构)之间相互独立,权责利明确,从而使各方的积极性得到调动,行为受到约束,利益得以保证。
五是企业劳动、人事和收入分配“三项制度”创新,重在形成市场竞争机制。首先,确立择优录用,员工能进能出的劳动用工制度;其次,确立竞争上岗,员工能上能下的企业人事制度;最后,确立有效激励,员工收入能增能减的收入分配制度。充分落实企业人事、用工、内部分配的自主权。
六是企业社会保障制度创新,重在解除职工后顾之忧。这既是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做强做优的客观要求。这几年来,国务院在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方面新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下发了许多制度性文件。这些社会保障制度在改革实践中的日臻完善,极大地调动了企业职工的积极性。这是国家对企业职工的基本保障,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