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关于国有经济的“进退”(2)

第三,国家采取了一项刺激措施。前两年,国家为应对全球性金融危机,启动消费,集中财力投入4万亿元资金,带动10万亿元的贷款,这些资金基本上投向了国有企业。学术界有人对此颇有微词,认为这种做法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是对其他所有制经济成分的歧视。实际上,仅就目前来说,国家资金由国有企业使用,是比较现实的选择,在西方国家,国家资金要下拨民营企业使用,必须经过国会批准,目前中国还没有建立这样的制度。时下,国有资金交付国有企业使用,符合现行制度规定。

第四,中央企业“制造”了一批“地王”。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连续出现了几个挂在中央企业名下的“地王”现象,这个现象引起媒体广泛关注,有观点坚持认为这是中央企业开始大规模进入房地产行业的信号。事实上,目前中央企业房地产经济总量仅占全国房地产行业经济总量的5%左右,市场份额很小,不可能左右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趋势。在我国,房地产行业是朝阳产业,市场空间大,产业成长快,市场秩序乱,中央企业在房地产行业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平等竞争、优胜劣汰,其他所有制经济成分可以进入房地产行业,国有企业同样可以进入房地产行业,中央企业进入房地产行业完全是企业行为,是正常的经济现象,不值得大惊小怪。

第五,地方政府整顿了一个行业。从2004年以来,山西省政府推动煤炭行业改革,改革的主要举措有两条:一是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上大关小,关闭年产9万吨以下的小煤窑;二是由矿主一次性买断煤炭资源,迫使矿主增加安全生产设施投入。通过改革整顿,到2010年,山西省煤矿企业所有制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国有煤矿占20%,民营煤矿占30%,股份制煤矿占50%,股份制成为山西省煤炭行业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在山西省煤炭行业生产集中度明显提高的同时,省内煤炭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大为下降,百万吨死亡率由过去的0.5%下降为目前的0.338%;煤炭生产城市空气质量明显提高好转。山西省政府对煤炭行业的改革整顿是必要的,煤矿资源属于国家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不应该允许无偿或无序开采。

第六,国有企业兼并了一批民营企业。2009年,由山东省政府主导,国有企业山东钢铁公司兼并了民营企业日照钢铁公司,这项购并案立刻在业界引起轩然大波,被认为是“小鱼吃大鱼”、“国吃民”。同年,获得政府注资的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收购了民营企业东星航空公司,这项收购案被业界、学界称为民营航空业隆冬的来临。平等竞争、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民营企业可以兼并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同样可以兼并民营企业,不同所有制之间的企业兼并完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正常现象。民间资本兼并国有企业的现象司空见惯,国有企业改制成为其他所有制经济成分企业的事例更是比比皆是,国有工业企业户数从1978年的8.37万户减少到2010年的2.03万户,充分说明了这种剧烈变化趋势。

这样看来,以上支撑“国进民退”观点的,都是一些个别事例,有学者或媒体据此认为国有经济挤占非公经济发展空间,理由并不充分,明显是以偏概全,以个别否定整体。

目前我国仍处于工业化发展的中期阶段,并且国情特殊,我国国有经济比重历来较高,又长期处于国际经济分工体系的低端,地区、城乡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大量农村过剩劳动力需要向城市转移。在这种情况下,避开国家经济发展阶段,避开国家特殊国情,笼统谈国有经济“进退”没有任何意义,而且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国有经济布局演变趋势不支持“国进民退”的观点。中国、西方国家国有经济布局演变规律表明,在特定的国民经济发展阶段,国有经济比重高些,分布领域宽些,国家干预经济的力度大些,不值得大惊小怪,甚至西方国家为应对当前这轮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竟再次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国有化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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