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农民大起义的前奏(3)

(24)郑廉:《豫变纪略》卷二。

(25)《崇祯长编》卷三六。辛陞在《怼言》中列举了明王朝败亡的原因,其中之一为“缙绅势重”:“仕进出身,自非齐民敢望项背,乃高门大阀,仆从如云。田连阡陌而不知休,窖满金钱而不知止。杀人于寸幅之中,破家于立谈之顷。郡县之威立沮,台司之法不行。”见《寒香馆遗稿》卷二。

(26)《明清史料》甲编,第一○本,九七三页。

(27)《崇祯长编》(不分卷本)。

(28)卢象升:《卢忠肃公集》卷一○,《报明屯田牛具以备核销疏》。

(29)顾炎武:《日知录》卷一○。

(30)宁夏之役耗银一百八十七万余两,朝鲜用兵费银七百八十余万两,播州之役用银二百万余两。见《明经世文编》卷四四四,王德完:《稽财用匮竭之源酌营造缓急之务以光圣德以济时艰疏》。

(31)见上条所引王德完疏。

(32)《明史》卷七九。

(33)《日知录》卷十二。

(34)《春明梦余录》卷三六,载御史吴履中论加派疏中说:“国家岁入计一千四百六十余万,而辽饷五百万不与焉。”

(35)顺治《白水县志》卷上。又如湖广武昌,岳州、长沙、衡州、宝庆等府“钱粮则派自加饷以来,王禄、赡田、藩工等项,比旧额倍加焉。闾阎无完缉之居,郡县少报满之吏。官司相见,无不攒眉。”见《明末农民起义史料》第六七页。

(36)康熙《汝宁府志》卷六,《食货下?四》。

(37)《崇祯长编》卷三六;《国榷》卷八八。

(38)《春明梦余录》卷三六,《本计》条。又,漆嘉祉在《实求安攘疏》中说,百姓除了缴纳加派的赋税以外,“复益以地方私派,如供亿修筑之摊派,买米买硝黄之赔补。上檄所下,锱铢皆给于民。公课有额有期,私编难以数定,难以刻待。”见康熙二十三年《新昌县志》卷五。

(39)《瞿忠宜公集》卷二,《清苛政疏》。

(40)夏燮:《明通鉴》卷八二。崇祯年间河南巡按御史金光宸在疏中谈到中州四大病时说:“又中州之私派病民也,夫钱粮正项尚自不敷,而曷云私派。盖一法出则一弊从之。有等不肖有司,弁髦明禁,不详院、道。有借兵以私加,有假饷以擅派,有因建筑而科敛,有借解运而重征,或立杂支名色,或托费用不充,凡言设处,借一派十。虑乡绅之发私也,则漏阀家而洒茅屋,以为此人所不知者。追呼倍急,比责更严,反留正项在后,假口民欠,耸听吁苦,其实先已饫私橐矣。”见《金双岩中丞集?两河封事》。

(41)孙承泽:《思陵勤政记》。

(42)康熙五十七年《西乡县志》卷六,《艺文》载万历六年孙澜《旧均粮碑记》。

(43)《潜江旧闻》卷六,载万历年间袁国臣撰《清田碑记》。又如,“天启初给事中甄淑言:小民所最苦者无田之粮,无米之丁,田鬻富室,产去粮存,而犹输丁赋。”见乾隆二十一年《获嘉县志》卷六,《赋役》。

(44)康熙十一年《景州志》卷一,《版籍》。

(45)《荆州府志》卷七九,《纪事》载袁宗道:《救荒奇策》。

(46)顺治十八年《临潼县志》,《人物志》。

(47)李清:《三垣笔记》卷上。

(48)《崇祯八年手札》。

(49)乾隆三十一年《嵩县志》卷十九,《田赋》。

(50)吴应箕:《楼山堂集》,《书》卷二。

(51)马克思:《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引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一七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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