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财产共享的主张(2)

这位小说中的妻子找到了解决办法:她把家搬进了新谷仓。

女权运动的早期领导人与废奴运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她们看到了奴隶制度与婚姻制度彼此相近的特征。但是,与19世纪乌托邦社会主义者和鼓吹公有社会的人不同,她们没有抨击婚姻本身。南北战争前的女权主义者采取了这种策略,直接拿“分工”原则理论。她们提问:如果妇女的家务劳动受到广泛褒扬,为什么它不能与男人的劳动等量齐观?她们认为,凭借家务劳动,妻子们应有权分享婚后积攒起来的家产。

1850年,第一届全美妇女权利大会在马萨诸塞州的伍斯特召开了,财产共享被列入议程。会议提出各种决议,以争取妇女投票权展开,以明誓不忘南方仍有150万妇女身陷奴隶制结束,中间是代表们决心修改婚姻财产法,“让婚姻双方的所有权利平等—让妻子对夫妇双方同甘共苦而获得的财产享有支配权,与丈夫一样享有配偶的继承权,临终之际有权处置与丈夫分享的那份财产”。

在伍斯特会议之后的岁月里,财产共享这一话题得到更详细的阐述,最后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由于经营家庭与丈夫的劳动及其智慧一样也是家庭财产的来源,因此,妻子应同丈夫一样拥有对共同收入的支配权。”

1854年,斯坦顿38岁,她第一次在纽约州议会上发表演讲。她一袭黑色绸衣,带花边的白色衣领上别着一枚钻石别针。她大胆地请求给予妇女完全合法的公民资格,呼吁婚姻中男女平等。她要求给予已婚妇女就业挣钱和继承财产的权利,分享家庭财产、子女监护权以及离婚的权利。

这个目标坚定而激进。为女性在婚姻中赢得合法的经济平等权较之于要求投票权要更为彻底,对男性的经济地位威胁也更大。的确,一个多世纪之后,投票权早已在手,但母亲们仍在翘首盼望婚姻中完全的经济平等权。

斯坦顿的主张及随后的运动取得了成效。1848年,纽约州的立法机构通过了《已婚妇女财产法案》,允许妇女在自己名下享有财产,其财产不承担丈夫的债务。1857年和1860年,法案一再得到补充,首次赋予已婚妇女保管自己劳动所得的权利,以及共同承担子女的监护权,与子女一道享有配偶的继承权。当时,这是美国有史以来最开明的婚姻财产制度的改革。

19世纪60~70年代,类似的法律在其他州得到实施,妻子有权支配作为嫁妆带过来的土地和财产,有权支配自己的劳动所得。但是,这些男性立法者通过的《已婚妇女财产法案》或称为“收入法”,并没有改善大多数没什么财产,也很少在外挣钱的妇女的经济地位。

1860年,纽约州最终给予妻子拥有自己劳动所得的权利,但在美国所有自由身份的妇女当中,只有15%能就业挣钱,而这些女性又大多是单身或寡妇。到1890年,据全美人口普查统计,白人已婚妇女只有3.3%外出干活挣钱(与此相比,非洲裔美国妇女中约40%的人外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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