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过去的一种“混沌”理论(37)

弗兰克尔对这种观点进行了更详尽的探讨,他引用了历史解释的一些例子,这些例子都只是简单地说明“没有这些条件,问题中的事件就不会发生”:

如果卢梭没写出《社会契约论》,法国大革命会有所不同吗?如果布思像大多数没成功的暗杀者那样没击中目标,美国内战后的重建时期会有所不同吗?坦白讲,当我们将某种因果关系的影响施加给卢梭或林肯,我们就假定了这些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再如“克丽奥佩特拉的美貌让安东尼在埃及流连忘返”此类对历史的因果关系表述,其背后的普遍规律到底是什么?

用加利的话来说,“历史学家……指出从前发生过但至今没被注意到或没得到重视的事件,从而告诉我们某种情形是如何发生的。他们很大胆地认为若没发生这些事件,也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形。”科学和历史之间有个不同之处就在于,历史学家常常只能依靠这样的解释,而科学家可以将它们作为假设,通过实验对之进行检验。换句话说,如果我们在讨论过去的因果问题时不想求助覆盖律,就只能采取反事实条件来检验因果性假设。

研究因果关系的法律理论家也和历史学家一样关心对过去事件因果关系的解释,他们以不同的方式得出了相同的结论。正如哈特和奥诺雷所论证的,穆勒虽然将原因定义为“肯定与否定双方面条件的综合,一定会导致结果发生的、在实现过程中的……全部偶然性”,但这个定义存在着实际操作上的问题。因为律师寻求责任、义务、赔偿和处罚时,必须确定(一场火灾或死亡事故中的)众多原因中哪些是具有决定性作用的。这也同样只能通过提出“若不是……那么”的问题或必要条件才能确定:如果被告没有做出被指控的不当行为,伤害是否成立,通过这个推理过程来说明该行为是否是造成伤害的原因。用R·B·布雷斯韦特的话来说,存在因果性关联的事件—

不仅可以论证那些关于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事件的推论,而且也可以论证“反事实推论”,即如果某个实际发生的事件没有发生会导致什么结果……律师要在因果关系中寻找普遍性的因素……方法就在于提出A是B的原因……A如果没有发生,B会发生吗?

哈特和奥诺雷承认必要条件其实是有局限性的(比如在两个人同时开枪打死了第三个人的假设情形下),但他们无疑都认为,这显然比“现实主义者”对立法者意图的主观假设更为可取。

反事实的哲学思考复杂繁多。如加尔迪内指出的,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反事实问题的形式,因为它们常常是不完备的:

“林荫路上的枪击事件是1848年法国革命的原因吗?”这么问的意思是指:“这些事件如果没有发生,革命是否还能在其原本爆发的准确时间里爆发?”还是指:“如果没有发生这些事件,革命是否迟早都会发生?”在后一个问题得到肯定的答案之后,如果我们问:“那么什么才是革命的真正原因?”此时又会需要更详尽的答案。因为有太多可能的原因……不存在那么一个绝对真实的原因在等着历史学家去发现。

这类形式问题此后在逻辑学家们那里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但从历史学家的角度来看,更重要的也许是决定首先应该提出哪些反事实问题。因为针对可能性的最有力反驳之一,就在于指出了这种选择上的可能性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就像博尔赫斯笔下的“分岔的花园”一样。克罗齐认为这正是反事实方法的主要缺陷。

读书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