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违法、恐怖主义与惩罚(4)

不得不承认,随着因处决了犯人而挽救的生命数量和价值逐渐降低,比如执行一个只能挽救一个,这种观点也变得越来越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针对一些读者的沮丧,我将被挽救的生命和被剥夺的生命的意义作了比较。特别是,我写过这样一句话:“如果并不是被挽救的生命优于被剥夺的生命,那么这种交换仍然那么有必要吗?”我不清楚如何避免不在两者之间作比较。让我们来想想一个有长期犯罪记录、枪杀他人的罪犯和这个本应当过着体面生活但因被枪杀而留下妻子和几个孩子的受害者。

假设通过处决一个罪犯,我们有可能挽救一个无辜者的生命。对我而言,很明显挽救这样一个受害者的生命比处决一个罪犯更有意义,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案情都这样明朗,我只是想试图建立这样一个原则:比较不同人的生命价值,应该是制定任何一个合理公共政策时要做的事情。

这个论断有助于解释为什么死刑仅适用于某些罪犯,而不是针对偷盗、抢劫和其他较轻的犯罪行为的。如果是针对那些行为的,那么交换的比例就在剥夺性命和减少财物偷盗之间,那就比较适合实施更温和的处罚措施。然而,对于一些严重的暴力事件,其严重性接近谋杀, 那么呼吁使用死刑就是可以理解的,尽管我并不赞同对此类事件中的犯人使用死刑。

有一种强有力的论断认为,对杀人犯应该保留死刑的处罚,这种论断与犯罪惩罚学中所说的边际威慑力有关。如果说暴力事件的行为人要被处死,那一个袭击者在作案时就会企图杀死受害者以降低其被追查的可能性。这逐渐成为惩罚措施的严厉性应该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相对应的主要原因。有一个复杂的问题在于,死刑会使得一个杀人犯更加顽固地抵抗,以避免自己被抓获,这将会导致更多的伤亡。尽管边际威慑力很重要,但我相信杀人犯的顽固抵抗,有可能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这间接地表明犯罪分子对死刑的畏惧。

一些读者询问我是否也赞成对那些已认罪的杀人犯进行公开处决。比如撕裂他们的身体,或运用一些国家仍旧使用的和许多国家在过去使用的手段。我不会支持这样做,因为如果没有任何补偿性的回报,这些罪犯似乎没有必要受到如此的羞辱。然而,我必须承认,如果能够证明这种增加的惩罚在减少谋杀案件上十分有效,我将重新考虑我的立场。对于那些认为这种作法十分野蛮的人来说,我会问问他们,在他们以更积极的态度面对这些增加的处罚之前,他们能够容忍多少无辜的人死去?

当然,我担心实行死刑会产生处决无辜者的风险。有关犯罪行为的任何政策,包括死刑,都应该考虑一下误判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杀死无辜者的比例太高,那我对死刑的支持力度就会减弱。然而,我同意波斯纳的观点,诉讼的进度会提供强有力的防御保护,不是针对错误的判决而是错误的处决。随着DNA检测技术的发展,极大地加快了这种进程。然而,漫长的诉讼进程延缓了对杀人犯的处决,这只能减弱死刑的威慑力。

所以对于这个极具争议的话题,我要再次总结一下自己的观点,我支持死刑处罚,仅仅因为我相信它会有明显的威慑力。如果这点是错误的,如果能够证明许多无辜的人被处决,或者这种极端的处罚方式误判了许多无辜的黑人,却无法处置那些犯罪的白人,那么我会站在反对死刑这一边,但是我不相信这些可行的事实证据会大大支持任何反对死刑的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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