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自然灾害与全球变暖(5)

还有一个类似的案例,也是发生在海上,但这个案例依据的是普通法而非海商法(“阿拉斯加帕克斯案例”,法律专业的学生都熟悉)。在阿拉斯加水域,一艘渔船上的渔民举行了罢工,要求涨工资。考虑到捕鱼的季节因素,这个时候的鱼产量有限,船长就答应了渔民们的要求。然而,法院却不承认和执行这个合同,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个合同的签订不是真实意愿的表达而是在胁迫下达成的。

相比于卡特里娜飓风和丽塔飓风事件过后的哄抬物价行为,这些案例或多或少有一定的差异。飓风发生后,收取高价的炼油者和商家并没有引起汽油产量削减。如果他们同意在现有的价格水平的基础上提高价格,那么他们就会因违反《反托拉斯法》而受到处罚。(有人抱怨固定价格的做法,但是据我所知这种情况并不存在。)同样的,在前文所提到的抢救案例中,救援船只并没有被要求提高价格以分配有限的货物,也没有其他的船只进行救援竞争——只有一艘船只施以救援。在“阿拉斯加帕克斯案例”中,本身并不存在劳动力短缺,渔民只是要求涨工资,但是如果渔民拒绝工作,就会造成劳动力短缺了。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这些渔民的垄断组织和我所假设的炼油者与商家所组成的垄断组织是相似的。这两个案例都属于机会主义的例子,他们都希望把握一次无法预知的机会,通过在产量上施压而收取高额垄断价格。飓风造成的汽油产量短缺使得价格攀升,但这并不是人为造成的,而是自然灾害造成的结果。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产量短缺会引起价格上涨,但同时也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巨额利润。

有人指出,通过价格控制来抵御自然产生的产量短缺,这会使福利和财富之间产生无法跨越的鸿沟,而这种情况是罕见的。我们想象一下,促进人体成长的激素有限,那么激素类产品的价格就必须根据需求来进行调整,所有的激素类产品都会被期望自己子女平均身高更高一些的富裕家庭购买,穷人或者一般收入的家庭都无法得到,他们的孩子没有服用这些成长激素来促进发育,身材都普遍矮小,此后,他们只能比富人出更高的价格才能购买到激素类产品。这种情况下,或许会存在一个争论的焦点:激素类产品的分配应该根据需要而不是价格的高低来确定,我们要考虑到福利因素:为了实现全社会的共同成长与幸福,应该根据人们的需要而不是根据购买能力来分配激素类产品。但是在汽油产量短缺初期,这种福利因素并不在考虑范围之内。

不管是胁迫还是分配不公,对汽油收取更高的价格会产生极大的外部收益(交易双方都无法控制这种收益,所以在制定价格和商议其他合同条款时,双方都不会考虑这个问题)。如果价格持续上升,通过减少小汽车的数量,或者建议人们选择节能型小汽车,那么更高的汽油价格就会减少汽油的使用量,从而减少了造成全球变暖的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同时也减少了造成大气污染的其他气体的排放量。减少小汽车的使用,可以降低交通的拥堵程度。此外,美国减少石油的消费量就会使国家更加稳定,因为这样会缩小一些不稳定国家的福利水平差距,如沙特阿拉伯、伊朗、委内瑞拉,他们控制了世界大多数石油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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