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学术与商业(9)

消费者对于排名的兴趣是显而易见的,这表明他们认为学校及其课程、医疗保险和汽车的排名是有价值的。这些排名可以改进,事实上也正在改进,而排名通过了市场的考验则表明消费者相信这些排名是有用的,并且他们愿意为之付钱。

贝克尔

来自波斯纳的补充思考

本书这一章关注的焦点是高等教育及其发展,所有文章可以用一个词概括:商业化。不论好坏,大学正变得越来越像商业企业。它们更具竞争性,因此更关注于成本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就如我在之后的文章所说:

顶尖大学逐渐变成拥有数亿美元(甚至10亿美元)资产的巨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这些大学需要专业管理者,所以它们雇用了专业管理者。专业管理人员从商业领域得到启示。所以,我们的大学深深陷入了对冲基金的旋涡,渴望得到超竞争投资回报,忙于将科学研究商业化,千方百计地寻求来自富裕家庭的学生,为了提升自己在《美国新闻和世界报道》上的排名而人为地操纵数据(例如,通过模糊录取标准,它们就可以获得更多的申请者,因此也能够拒绝更多的申请,最终使大学看起来更具选择性),夸大高学历毕业生的就业前景,通过提供高薪和轻松的教学任务争夺学术名人,还有在争夺战中,建立一种双重聘任制,在该机制的顶端是终身雇用制的教授,在其底端是由没有终身任期、没有福利的研究生和临时教员来负责大部分的教学工作。

哈佛大学和斯坦福大学的法学院曾作出了一项决定,即向只记及格和不及格的评价系统迈进,而不是用字母或是数字来评分,这一举措具有划时代意义。但这对学生们的未来雇主来说是不幸的;作为一个在过去27年一直雇用书记员的法官,我可以证实,字母评分或者更受欢迎的数字评分为潜在雇主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但是,精英法学院的学生却(有点不可思议地)讨厌分数。通常,耶鲁法学院拥有最优秀的学生,而且人们认为耶鲁大学采用了只记及格和不及格的评价系统是学生青睐该大学的一个主要影响因素。其他顶尖法学院也解释了一个现象,即由于高额学费和大学对校友捐赠的依赖性,学生从教育的主体变成了顾客——在商业领域,顾客永远是对的。

人们对我写的关于剽窃的文章作出了很多评论,这表明在剽窃问题上,我有点“畏首畏尾”,尤其是当剽窃行为的实施主体是教授和其他“成熟”的作家时,情况就与学生剽窃大不相同了。我坚持我那离经叛道的看法,即学生的剽窃行为是更严重的过失。剽窃的学生不仅以牺牲其诚实的同学为代价推动自己的事业发展,而且他没有从剽窃中学到任何东西。然而,一个“偷取”他人观点或是言论用到自己著作中的教授不仅能创造出一个对其读者来说更加优秀的作品,而且还会大大提高其自身作品的质量。当然,作者应该承认他确实剽窃了,不这样做就是错误的;我的观点是,由于剽窃作品的问世,被剽窃的作品可能获得附加价值。因为教授的剽窃更容易被发现(抄袭的内容会出现在出版物上),因为教授或其他专业性作者剽窃被发现这一事件本身就是一种巨大的耻辱,因为(如一些评论所指出的)电脑搜索引擎使得人们发现剽窃行为变得更加容易,所以我坚信,实施剽窃的学生应该受到开除的惩罚。

关于剽窃问题,我于2007年出版的《论剽窃》上有深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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