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简单接触了拉丁美洲后,我明白了,经济增长滞后的原因是缺乏资本融资所需要的中长期信贷。虽然有少数金融机构将私人资金输送给新企业,但在欧洲和美国比比皆是的那种招商银行或投资银行却根本不存在。除了政府债券领域外,能够包销证券的资本市场压根儿就没有。
北美和欧洲商业银行则使这个问题更加严重,因为他们提供的信贷很少超过3个月,而且只限于与贸易相关的业务。这是一个令一些拉丁美洲企业真正感到头疼的地方,因为这些企业希望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和内容,却又缺少实现这种发展的资本资源。这是大通银行的绝好机会,但我们在继续深入之前,必须找到逾越法律障碍的途径。
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尔法案》禁止美国商业银行参与国内投资银行业务,但它们可以通过1919年《埃奇法案》(EdgeAct)的规定进行参与。大通有一家《埃奇法案》规定的公司,但我们一直只是把它当做我们在巴黎和远东地区分行的一个房地产控股公司。我们修改了章程,允许该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并与国际基础经济组织(IBEC)合营成立了一个新的分支机构,叫做美洲金融投资公司,在巴西国内包销、分销证券。我挑选了我们在巴西的14家代理行作为股东加盟,并于1952年初启动了新公司。
美洲金融投资公司在经营的头两年挣了钱,但接着,当巴西经济衰退的时候进入了停滞阶段。我们后来一直没有能够恢复公司的活力。总部内部减少亏损的压力在增大,尽管我请求解决问题、等候时机好转,我的斗争还是失败了。1956年,大通将自己在美洲金融投资公司的股份卖给了国际基础经济组织。
回首往事,我坚信美洲金融投资公司的理念是正确的,而且我们的巴西合伙银行也属于巴西最强大的。不幸的是,大通银行没有什么人对这个思路感兴趣或怀有同情。我们需要一流的投资银行家来经营,需要足够的时间来证明该思路能够奏效。尽管有几个聪颖的初级官员被派遣到了该项目里,却从来没有能够找到一个经验丰富的高级投资银行家负责该公司的经营。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大通银行放弃了美洲金融投资公司后,国际基础经济组织将它改造成了一家共同基金公司,在拉丁美洲开了先河。我们的大部分巴西合伙人随即将自己的资金投入了新公司,结果取得了巨大的利润,至今还在运营。在我们原先的巴西合伙人当中,有许多也创建了他们自己的投资银行,进一步证明了我们最初理念的有效性。令人惋惜的是,大通贻误了一次重要的时机。
在大通内部挣扎
启动美洲金融投资公司的努力是我在对外部最后的工作之一。1952年9月,我晋升为高级副总裁,负责银行的纽约市各分行和客户关系工作。
在对外部的6年期间,我看到管理结构和风格必须动大“手术”,大通才能成为更加强大、利润更加丰厚的金融服务机构。随着我的级别的提升-从经理助理到副总裁-我能实施一些变革。但是,作为重要性不很突出的部门里的相对年轻的官员,我不具备必要的力量对我认为至关重要的任何领域实施更加广泛的影响。此外,我从负责国内和国际领域的守旧型官员那里感觉到了对我所提议的变革的阻力,以及对我在银行中所扮演的角色的担忧。
我对国际银行业务的推动一直是一波三折,既有成功,也有失败。但是,我在扩展国际业务方面的考虑,以及我对更加科学、专业的管理和组织结构方面的考虑,直到整整10年以后才开始被人们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