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剧院(2)

这个时候,也就是1928年年初,父亲介入了。他很欣赏哥伦比亚大学的豪情,以及剧院公司的计划-即建设一个新剧院,作为一个精心规划的在哥伦比亚大学地块上商业和住宅开发的核心。他感觉,要提高该地区档次,保护他自己的房地产,需要的正是这些。

在经过了几个月向房地产专家、建筑师和商人的咨询之后,通过与大学和剧院公司的详细谈判,父亲于1928年10月1日与哥伦比亚大学签署了一份限定性协议和租约,同意租用哥伦比亚地块上的12英亩土地,并在头24年里,平均每年支付租金360万美元。有了与哥伦比亚大学的协议,父亲可以以250万美元的价格购买中心街区,但前提是,必须明确承诺建设剧院。如果剧院的计划没有兑现,该土地将回归哥伦比亚大学,而大学届时就有权将该中心街区纳入范围更广的租约里。虽然父亲将租约分配给了一家控股公司-大都市广场公司(MetropolitanSquareCorporation)-但他还是“协议所包含所有条款和承诺的主要债务人,而不是担保人”。这是一个致命的条款,因为它表明父亲个人要负责开发工作的所有经济义务,无论该开发工作能否取得成效。

谈判各方都同意项目的名称为“大都市广场”(MetropolitanSquare),因为剧院在里面扮演着“核心租户”的角色。第一个场地方案将剧院放在中心街区的西部,位于第49大街和第50大街之间-也就是如今洛克菲勒广场30号的所在地。父亲提议-并取得了剧院公司和哥伦比亚大学领导的同意-面向第五大道的东部地区应当开发成一个小公园,带有一个露天广场,让剧院有个好背景,然后将公园捐献给市里。该方案的设想是在毗邻剧院的两个街区中建公寓大楼、百货商店和酒店,然后将这些项目分包给开发商,由开发商负责自己大楼的融资和建设。

当父亲在1928年签署租约的时候,所有人都相信计划会按照原先的设想展开:剧院公司会卖掉自己的老剧院,而父亲将从哥伦比亚大学买下土地后将产权转移到剧院公司名下,然后剧院公司会向他支付土地的成本和他的费用开支。接着,剧院公司会自筹资金建设它的新剧院,这样,父亲就可以摆脱中心街区的经济负担。

简言之,父亲把自己在该项目里的角色看做一个促进者。他没有拿它当做房地产投资,也没有当做慈善捐献。他没有想过从该交易中赚钱,不过他也没有打算有任何损失。他知道,从1928年租约生效开始到该区域全面开发到位之前,会有费用,但是,按照谈判中的分包协议,他预计自己会打个平手。但事情并不是如此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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