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读作ch n,是形声字,它的本义是追逐。如《聊斋志异·促织》:“急逐趁之,蟆入草间。”现在“趁”主要有利用(时间、机会)、拥有、富有、追逐等含义。“趁”组成的固定词中容易错写为“乘”的有“趁火打劫”、“趁热打铁”、“趁早”等词。
值得注意的是,在“乘”和“趁”组成的固定词语中,“乘便”与“趁便”都指顺便,“乘机”与“趁机”都指利用机会。但“乘势”与“趁势”两词除了都有利用有利的形势、就势的含义之外,“乘势”另有凭借权势的含义,所以在使用这些词时小心不要用错。
以后小心不再犯,不可一枪“毙”了人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1942年开始的延安整风运动中为反对主观主义、宗派主义、党八股而采取的两条宗旨,也是正确地进行党内斗争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政策。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经常用到这两个词。比如:之所以强调档案记录,是因为处分本身有两大功用,一是惩前毖后,二是治病救人。我们习惯于第一种功能的使用,往往满足于处分的作用。无疑,惩前毖后,是处分重要功能的体现,但这多少有点“杀鸡吓猴,以儆效尤”的味道,既针对当事人,也针对后来者。而对于处分后当事人的行为方向却重视不够,显然有悖于处分的本原意义。又如中国广播网在题为《重庆:加油站里吸根烟拘留所里住两天》一文中这样写道:经调查得知,在加油站内吸烟的司机叫廖世双……为惩前毖后,严惩消防违法行为,维护消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经报黔江区公安局审批,对廖世双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两日。“惩前毖后”是指吸取过去失败的教训,以后小心,不致重犯错误,但由于“毖”与“毙”音同形近,“惩前毖后”中的“毖”常被错写为“毙”。比如:时至二十一世纪,小偷被打死的案件屡屡发生,就不能不是个问题了。对偷东西的人饱以老拳,让其付出生命的代价,这绝不是惩前毙后,治病救人的态度。再则,动手打小偷,对其施以私刑,是完全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