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十年铁窗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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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九月八日,M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斌在担任清水市市长一职期间,收受清水市有成集团董事长李有成贿金八十万元,为有成集团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戴斌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斌受贿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原清水市市长戴斌站在被告席上神游物外的听着法官的宣判,只有一个感觉,漫长的诉讼程序终于结束了,有一种莫名轻松的感觉。其实在法官的宣判之前,他已经知道自己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这个结果了。
因清水市有成集团引发的腐败案,他是最后一个被判决的,原因是对戴斌量刑的争议很大,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第一个是戴斌在案发前即向李有成表示要退还八十万元,而且将李有成馈送的八十万元捐给了省慈善总会,应当不构成受贿罪;二是戴斌没有给李有成谋取实际的利益,在降低有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土地转让金一事上是为了推进清水钢铁厂的改制。这是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决定的,而不是戴斌个人所为。
但由于清水市腐败案的影响比较大,检方一直秉着严格执法的要求提出了公诉意见,原清水市市委副书记刘子寒已经因受贿罪判处死缓,所以在戴斌定罪量刑的问题上一直不让步,认为戴斌虽然将八十万元捐给了慈善总会,但是是在其知晓李有成即将落网的情况下捐赠的,而且在此期间,通过银行记录查询,戴斌曾经使用过八十万元贿款的一部分,应当视为受贿成立。至于土地出让金的减免,戴斌作为一市之长,市长办公会议是由他主导,而且其答应李有成在调离公安局长钟鸣的问题上出力,应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因此,表面上因为控辩双方的争议,私下里,因为戴斌昔日同僚的过问,法院对戴斌的判决是一拖再拖。
最后,就是达成了这样一个平衡,法院既采纳了检察院关于受贿罪的定性,但又按照受贿罪量刑的最低标准对戴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