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将住房当做家庭财产的一部分,对将房屋用于抵押而获得生产与投资资金的业主而言,当房屋升值时这个抵押的资金是房价的70%~90%。而如果房价下跌时这个抵押就只有20%~30%了,这必然会减少全社会的民间投资和商业行为。因此房价的升降是影响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
房价上升并不会引起全社会的不满,条件是政府应在房价上升过程中将全部或多得的土地出让金部分用于加大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支出,非市场化地切实解决无能力购房人群的住房问题。而目前政府却将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全部用于市政建设和其他支出,并未用于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支出(市政建设要用非土地出让之外的收入和市场化的方式建设,如水、暖、电等公共设施要公司化、市场化,转换其大量由政府补贴的公益性质)。
房价上升的同时会带来非房地产业经营成本的增加,但如果房屋的经营成本增加的部分可以通过房屋资产的增值来弥补,就不会造成亏损和总成本增加。
讨论房价(商品房的价格)实际上更多的是讨论家庭资产的购置和资产升值的问题,而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解决居住条件的问题。特别是当我国的家庭住房资产拥有比例超过60%时,更多人不是要解决“买得起”和是否购买的问题,而是要解决让现有资产增值,用增值去提高住房质量的问题。变现原有住房与银行贷款支持的市场行为完全可以支撑市场的购买需求,而房屋资产如果能增值,比每年按10%的比例增加居民收入更能引起购买的欲望和加速增加家庭的收入与财富。
香港的情况已给了我们一个很深刻的教训,房价已影响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财政收入,影响到香港除地产之外的原有低税率政策,影响到投资、消费和经济的发展,影响到几乎所有香港居民的生活预期。
平抑房价一定会有正反两面的作用,购买房屋资产是一个几十年的长期行为,靠政府一时的政策只能破坏市场预期,破坏政府信誉。只有稳定的、长期的市场政策才能保护和吸引投资,保护市场的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
理论上的“合理”房价
政府官员在讨论房价问题时总爱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和人均收入情况来作住房发展阶段的对比,并且按国际发达国家的房价约等于家庭年收入的3~8倍的基数作对比。政府的23号文件则按60平方米的住房标准和4倍家庭年收入的房价收入比作为发放住房补贴的衡量线。
如果认真地分析中国33个大城市的情况就会发现,中国各城市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与人均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城市居民人均储蓄额之间并非有必然的联系,更非正向或按比例发展的关系。
部分城市如重庆、温州、湛江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部分城市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接近或等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有的城市的人均收入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50%,还有的城市的人均收入仅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30%—这也许是在发达国家中并不多见的特例。城市居民储蓄也与人均收入无必然的直接联系,如海口的人均收入在全国是中下水平,但其人均储蓄是全国最高的。大连、沈阳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和人均收入都不高,但人均储蓄均名列前茅。北京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排在各城市的十名之外,人均储蓄却排在第三位。人均收入和人均储蓄的差别只能说明消费习惯与方式的巨大差异,不能用于衡量和对比房价,也不能完全代表市场的购买力。
如果按2001年6月全国平均房价每平方米2 304元计算,以全国平均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全国人口普查的人均家庭户数计算,年家庭平均收入购买60平方米住房的房价比仅为5.1倍,处于发达国家房价收入比的平均值,完全在政府认可的合理房价范围之内,并且还有很大的升值空间。
如果对比从1994年起开始的商品房对个人销售的总面积与全国城市的居住总户数可以发现,平均每年仅有1%以下的家庭购买了商品房。按2000年的情况统计,当年总销售住宅约为1.49亿平方米(含经济适用房)。按平均每套60平方米(实际约75平方米)计算,约为248万套住房(全部计算为对个人销售)。按全国城镇居民约13 000万户计算也仅占全部城镇居民户数的2%以下。如此可知,每个城市中实际购买市场商品房的家庭仅为该城市不到5%的家庭,其家庭年收入肯定是高于全国收入平均值和当地收入平均值的。因此房价与其家庭收入之比就会远远小于5.1倍的全国平均房价比。如果再考虑20~30年的银行贷款和每年平均7%~10%的收入增长,这个房价比就更小了。如果房价每年真能增长25%,虽然工资的年增长小于10%,但房价增长产生的利润会让购房者在5年之后就可通过转让而获得一套购房款,等于白得了一套房,又何须考虑房价比和收入的增长呢?这种假设是完全不现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