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前准备(18)

四、与婚姻有关的法律法规

1.什么是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所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而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生活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婚姻、家庭各自具有以下内含:

(1)婚姻必须是被当时的社会所认可的,不被当时社会认可的男女的结合不能称其为婚姻。

(2)婚姻是男女的结合,同性之间的结合不能称为婚姻。

(3)婚姻是双方以夫妻身份的结合。否则即使长期生活在一起也不能称其为婚姻。

(4)家庭是一个亲属关系的团体,是由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等所组

成的。

(5)家庭是一个经济单位,家庭是一个社会的细胞,是一个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

(6)家庭产生的事实有婚姻、血缘以及收养等。从法学的角度来讲,家庭是指由共同生活的亲属之间所组成的共同体,他们之间的关系受一定的社会法律所调整。

 2.婚姻自由的原则,适用该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新《婚姻法》在第2条中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原则,那么什么是婚姻自由,该原则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处于什么地位呢?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指出:“禁止破坏婚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3条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是民法对婚姻自主权的规定。《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和法律规范在婚姻法中的具体化。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不受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任何第三者的干涉或者强制。婚姻自由权是我国公民法定的基本权利,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婚姻自由权。

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离婚自由与结婚自由密不可分,是婚姻自由的基本组成部分。离婚自由,即男女双方结婚(从结婚登记开始)后,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不准离婚,要通过调解做好当事人和亲属的工作,促使和好。离婚自由是指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时,婚姻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任何人不得干涉。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度的批准才能实现。离婚自由和结婚自由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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