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新民主主义建国纲领(1)

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大会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大宪章,是建设新民主主义国家的纲领。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努力实施这个纲领。

(一)建立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各级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举行开国大典后,10月初,中国共产党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就中央人民政府各机构以及政务院所属委、部、会、院、署、行负责人人选问题,同55名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负责人进行平等协商。经过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会议的讨论审议,最后确定了政府各机构负责人名单。19日,中央人民政府第三次会议任命了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委员,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和委员,政务院副总理、政务委员、正副秘书长及其各委、部、会、院、署、行负责人员。这标志着中央人民政府各机构已经完成组建。

组建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是在全国境内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中央政权,是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央人民政府的组成,充分体现了多党合作和团结建国的精神,政府的领导成员均由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反复协商正式提名后,才被选举和任命的。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6人,其中共产党员3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3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56人,其中共产党员29人,其他党派及无党派人士27人;政务院副总理4人,其中共产党员2人,非共产党人士2人;政务委员15人,共产党员6人,非共产党人士9人;在政务院所属34个委、部、会、院、署、行等机构中,担任正职的共产党员20人,非共产党人士14人。这充分体现了民主、合作、协商和团结的原则,是真正意义的联合政府。

随着人民解放军的前进,他们所到之处,立即摧毁国民党的各级反动统治机构,成立军政委员会或军事管制委员会,负责建立革命秩序,恢复和发展生产。在条件具备时,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建立各级人民政权。在少数民族地区,按照《共同纲领》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统一战线的政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新的各级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或军事管制委员会,将中国共产党卓有成效的民主集中制和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优良传统贯彻到国家事务的管理中。共产党的干部和人民解放军在各项工作中表现出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作风,艰苦奋斗的精神和严明的纪律,令人民耳目一新。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强有力的领导和严密的组织,保证了中央政令在全国贯彻执行。这些表明,新建立的中央人民政府,是中国历史上不曾有过的、真正为人民服务,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行使权力的政府。

(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多民族的统一国家

根据中国是个多民族国家的实际,中国共产党科学地提出了正确处理民族和宗教问题的正确纲领,并作出具有战略意义的决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为比较好地解决中国的民族宗教问题打下了基础。为坚持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中国共产党还提出了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共同进步、共同繁荣的民族政策。中央人民政府重视民族问题,提出要反对两种民族主义倾向,一是大汉族主义,一是地方民族主义倾向,还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并妥善地、从容地采取和平方式进行社会改革等方针。

(三)土地改革

按照《共同纲领》关于“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等规定,从1950年冬到1953年春,新中国在新解放区的广大农村实施对封建土地制度的改革。

国民党统治区一解放,人民政府就领导人民进行清匪反霸和减租退押,在斗争中建立农村基层政权和民兵组织,培养农民积极分子,为开展土地改革准备条件。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这个土地法总结了中国共产党过去领导土地改革的经验教训,又根据建国后的新形势确定了新政策,成为指导土地改革的基本法律依据。在土地改革中,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坚持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采取发展农业生产的路线和放手发动群众的方针,组成广泛的反封建的统一战线,集中打击和消灭地主阶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中央人民政府采取了更加慎重、更加和缓的政策和步骤。

经过这次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土地改革运动,彻底消灭了延续几千年的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全国共有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包括老解放区的农民),分得约7亿亩左右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免除了每年向地主交纳700亿斤以上粮食的沉重地租。这是一个伟大的历史性胜利。这一胜利不仅为国家财政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奠定了基础,有力地支援了抗美援朝、保家卫国,同时为进行全面的现代化建设创造了基本条件。

(四)没收官僚资本,建立新民主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

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建国纲领,必须建立新民主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还应建立新民主主义的经济秩序。而这必须建立作为国民经济主要物质基础的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并使之成为整个社会经济的领导成分。新中国的国营经济,是按照新民主主义经济纲领,主要通过没收官僚资本归国家所有而建立起来的。

在解放战争后期,各大中城市陆续解放后,人民政府在接管城市后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没收官僚资本。国家在这方面制定了不打碎它们的原有机构,而是先按照原来的组织机构和生产系统,“保持原职、原薪、原制度”,把它们完整地接受下来,实行监督生产,然后逐步进行民主改革和生产改革的方针。这样的方针,既有利于保证企业生产系统和技术部门的完整性,以便迅速恢复正常运转,又有效地避免了新旧交替中可能发生的损失和混乱,保证了接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职工生产情绪的稳定,从而有利于生产事业的尽快恢复和发展,也便于从解放区来的干部逐步学习和掌握过去所缺乏的管理生产的知识和经验。官僚资本企业一经接收,即转变为国营企业,大多数企业很快恢复了生产和经营。到1950年初,共计接管所属前国民党政府资源委员会等官僚资本的工矿企业2800余家;接管金融系统的官僚资本包括: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即“四行二局”系统的金融企业2400余家,垄断性贸易公司十几个,以及国民党政府所控制的全部铁路、航运和所属企业。在没收官僚资本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国营工业的固定资产占全国工业固定资产的80%,掌握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命脉。

在此期间,人民政府还取消了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经济特权,实行了独立自主的海关政策,统一管理外贸、外汇,维护了国家的独立、主权和经济等方面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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