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充分肯定中南局的做法,当即批示"各中央局分局并转省市区党委仿照办理"。随后,毛泽东再次严厉强调:"必须将一切真正的贪污犯,贪污嫌疑分子和弄错了的人按照中央历次指示和政府法令认真地如实地加以判处和审查清楚,不得放纵一个坏人,不得冤枉一个好人。对赃款凡能追出者必须一律坚决追出,惟不得累及无辜家属,不得派人到农村追赃款(除个别确有大赃存在农村社会舆论认为应追者外),不得硬追那些本来追不出的部分。"
为了使各地能够准确领会中央的意图,正确把握政策界限,3月6日,毛泽东批准发布《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第一次对贪污问题提出了统一的政策性标准。这一规定明确指出:"凡贪污未满100万元者,只要其情节不严重恶劣,彻底承认错误,保证不再犯,一律不以贪污分子看待"。"凡贪污超过100万元,未满1000万元之贪污分子,只要其情节不严重恶劣,彻底承认错误,保证不再犯,一律不予刑事处分……如系年岁较轻或偶一失足而能自动坦白者,或系发觉后积极参加三反工作并业已立功自赎者,得免以贪污分子论处,不予行政处分"。"凡贪污超过1000万元,未满1亿元之贪污分子,可依其情节轻重、坦白认罪程度、退赃和检举立功等情况,分别给以适当的刑事处分,或免刑而只予行政处分"。"凡贪污超过1亿元之贪污分子,一般均应按其情节轻重给以不同的刑事处分,追缴贪污款物,但自动坦白、真诚悔过,退出赃物,在反贪污斗争中检举立功者,亦可免予刑事处分,改给以适当的行政处分。"而计算贪污违法时间,则"一般应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即1949年10月1日算起……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解放的地方,应自解放之日算起。惟起义部队一律自该部队建立革命政治工作制度之日算起。"
一方面,对一般的贪污分子,尽可能地从宽处理,甚至不划为贪污分子,把绝大多数人尽快解脱出来,以利于团结和教育更多的人;另一方面,对于重大贪污分子,强调要依法严惩,绝不姑息,这是毛泽东在"三反"运动后期的一个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