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古代天皇制(1)

——仿中国唐朝与“现人神”

古代天皇制的确立

由于大化革新及随后法制的建全,日本社会也开始建立了不是由虚构的氏族制统治,而是将全体居民按地区以行政手段组织起来进行统治的定型的国家形态。在这个国家里,天皇是创造国土的神的子孙,是所谓的“现人神”(akitsumikami)即“以凡人形象出现的神”,既具有神的权威,同时天皇又是拥有全部国土和人民的最高专权者。在《律令》(以下《律令》的《》号从略——译者注)的条文上,关于天皇权限就未作任何规定,因为天皇是超越法律的。写法是“国家”,但却读成mikato(日语“天皇”的训读——译者注),也就是说,天皇与国家被看做是等同的。

但实际对人民的统治则是由天皇任命的官僚,通过法律和机构来实现的,从这一点来说,律令国家就是废止了前一代氏姓贵族各自统治氏人和部民的方式,改以天皇为中心,自行联成一体以统治整个人民的权利机构。

中央政府分设祭祀天皇的祖先神与其他各神并管理神社的“神祗官”与从事一般国政的“太政官”二职。太政官又分太政大臣(必要时可临时设置)、左大臣与右大臣总揽政务,其下设八个省(部)分管行政。此外,还设有监察官吏的弹劾台及其他机关。

在行政区划上,除首都(京)外将全国分成60余“国”。“国”设“守”(长官)以下四级的“国司”(地方官),按任期四年由中央委任,掌握着管区内的行政、审判、军事、警察的全权。在各“国”中间,将首都周围的五个“国”作为“畿内”特殊对待。(以下“国”的引号从略——译者注)。

国内又分为“郡”,其首长以下的官员(郡司)从以前的“国造”级豪族中任命。郡内的居民每50户编为“县”(后称乡),并委其中有势力户主为县长。县既不是自然村落,又不是以前的虚拟的氏族制集团,而只是作为行政上的最基层单位而设的。因此,县长就成为国家权利最末梢的爪牙,执掌着征税、警察和编制户口等。

在国家权利核心的军事机构中,中央设有卫门府、左右卫士府、左右兵卫府,各国设有军团,还有设置在筑前的大宰府的“防人”。21岁到60岁的男姓公民(正丁)负有兵役义务。各国的正丁每三分之一(后改为四分之一)交替服兵役充当军团的士兵或首都的卫士。另外还从东国的士兵中组编大宰府的“防人”。但“兵卫”则只从郡司子弟中征调。兵卫府及由公民士兵组成的卫士府之间互相保持平衡。中央的五卫府由政府直辖,地方的军团则由“国司”指挥,军团首长以下的各级官佐,则由与郡司等同级的人选任。

这些武装力量的主要任务是镇压对天皇制的叛乱。由于大宰府并不只是个对外交涉的第一线机关,实际还算是天皇政府驻九州的总代表,所以,原为对外防御而设的大宰府的“防人”实际上作为威慑九州地方的武力作用较之对外防御为大。“防人”不由九州和“中国地方”译者注:日本地理区划之一,包括冈山、广岛、山口、岛根与鸟取五县。士兵充任,而是特地由远离九州的东国士兵充任。这大概就是因为它的主要任务是镇压人民,因此,就不能不任用不通当地人方言的、传统上又为皇帝所信赖的东国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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