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的对象无疑是员工的组织行为。
所谓“组织行为”,是指人作为某个特定组织成员的行为。比如,某人与其家庭成员发生的矛盾或纠纷就属于组织行为的范畴。在管理过程中,对“组织行为”概念的理解非常重要,因为非组织行为不在管理的范畴内。现代组织与封建组织的根本区别之一,就在于前者仅仅把管理的对象定位于人的组织行为,而后者则无所不在,其结果是对人的无限控制。
相信许多人都曾有这样的见识或记忆:某人因夫妻感情纠纷,被配偶“告”到其所在单位,单位领导则出面,要求此人必须做出如何如何的改正,否则本单位就会对他实施如何如何的处罚。但是,这样的纠纷真真正正是“纯属个人行为”,至少不是他作为某单位成员的行为,并不属组织行为,自然不在单位领导的管辖范围内。可我们热心的组织或领导依然要插上一手。当然,如果单位领导仅以私人身份(而非单位领导的身份)出面调停(而非强制要求),则是无可厚非的。
前些年常有类似的消息见诸报端:某顾客在某超市受到该超市工作人员的非法侵犯。事后诉诸媒体或公堂,则会有超市负责人立马出面声明,称该工作人员对顾客的侵犯“纯属其个人行为,与本超市无关”,理由是没有证据显示这位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受超市的指使。这显然是一个强盗逻辑。侵犯者是以该超市工作人员的名义,在其工作状态中,以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理由对他人实施的非法侵犯,是一种典型的组织行为,怎么可能“与本超市无关”呢?
员工的组织行为,如同航行于汪洋大海中的船队,如果没有强势而清晰的坐标指引,定然会生出许多莫名其妙的结果或现象。
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行为说到底是人文背景的产物,组织行为尤其如此。需要警惕的是,中国文化中的如下四种成分往往会对员工的组织行为产生微妙而深远的负面影响:
一、“泛面子化”问题
“面子”问题高于一切。比如在会议的讨论中,如果有人直白地反驳另一个人的观点或看法,通常不会被认为是正常的观点冲突,而首先会被理解为被“驳面子”,让人产生被否定甚至是被羞辱的感觉。再如,一个人的利益主张无论多么无理,只要被否定,都会被视为是某种敌对的信号。
在这种过于泛滥的“面子观”之下,其实是讲究人与人之间某种心照不宣的交易或较量,即所谓的“与人方便与己方便”;进而演化为“官话综合症”。
二、“做人观”泛滥与规则漠视
我们的文化中常有“君子”、“小人”之说。从表面上看,那些胸怀坦荡和客观公正者堪称“君子”,反之则为“小人”。但在人们实际奉行的准则中,则把顺我者视为“君子”,逆我者称之“小人”。现代组织的健康运行需要维护共同的规则,但如果这种对规则的维护以侵害某些人的利益为代价,那么,他们就会称规则的维护者为“小人”,至少是“不会做人”。人们欢迎或欣赏的是那些处世圆滑、不讲原则、牺牲共同规则以纵容个人私欲的做法,美其名曰“会做人”。这种对规则的漠视背后是高度的不负责任。有的人只有在为自己寻找借口时才会把组织制度的规定挂在嘴上。
三、对法定权力的敬畏
权力的本质是影响力。法定权力仅指通过某种法定程序或形式才能产生作用的影响力,因此具备强制性;还有一些其他的权力是无须通过法定程序或形式便可以产生影响力的,但不具备强制性。(详见《党史商鉴》第14章)
对法定权力的敬畏不仅仅缘自人性中趋利避害的本能,更多的是传统文化沉淀的审美取向。在通常情况下,那些公然挑战法定权力的做法是不被人们欣赏的“不识时务”的鲁莽之举。除非被逼无路,没有人会选择和法定权力对抗,人们更习惯于在法定权力约束下寻找可以适应的生存空间,也就是所谓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