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的靠山秦孝公死后,太子立,是为秦惠文王(前337年~前311年在位)。当年代太子受刑的公子虔随即遣人告商鞅谋反,秦惠文王便借机迫不及待地下令逮捕他。商鞅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不但被五马分尸,还殃及全家的性命。(《史记·列传第八商君鞅》)
变革者除了必须区分人的“应该”和“是”之外,还必须时刻谨记的是在变革过程中要切忌“越位”行为的发生,不能越俎代庖地替企业主做出决定,要时刻谨记企业主“是”什么样的而非“应该”是什么样的。过多的越位行为只会遭致企业主的戒备和反感。
变革者要切记自己在变革过程中的角色在本质上只是一个高级的“参谋”,永远不要把自己放在“司令”的位置上行事。
同样,企业主也必须认识到,变革的终极目标是所有员工的组织行为的转变。如有不愿转变者,必然与变革的要求相悖离,必然会在企业与员工之间产生不同程度的矛盾或冲突。更重要的是,这种矛盾或冲突通常会自然而然地转化为变革者本人与员工之间的矛盾或冲突。员工对变革的抵制或反感也会表现为对变革者本人的抵制或反感。因为任何员工都深知,直接与企业发生矛盾或冲突无异于与企业主本人发生矛盾或冲突。谁都清楚与企业主本人的冲突或矛盾意味着什么。
因此,当企业主接收到员工对变革者本人的种种不满或反对的信息时,如果“想当然”地以为真是他们之间的“个人纠纷”,就大错特错了,甚至堪称愚蠢之极。在变革的过程中,变革者更多的是代表企业的变革主张,而非他本人的意志。
如果看不到这一层,企业主就会被纷乱的表象所蒙蔽,做出不仅伤害变革者更是伤害变革大计的错误决断。
在企业变革活动中,还有一个不太好面对的问题:变革成功之后如何“处理”变革者?
变革者必须“出局”。
无论出局的方式是体面的还是尴尬的,是蓄谋已久的还是突如其来的,是理由充分的还是牵强附会的。
在许多情况下,人的决定是需要“理由”的;但“理由”并不等同于“原因”。“理由”是讲出来听的,而“原因”才是导致某种结果的内在因素。
变革者必须出局的“原因”(!)如下:
第一,企业主需要收回在变革过程中暂时移交给变革者的影响力。影响力是权力的本质和基础(详见《党史商鉴》第14章)。无论主观意愿如何,作为变革的核心推动力量,变革者的影响力都会因为主导变革而陡增,并在客观上成为企业意志的代言人。除非企业主有意通过变革过程“培植”变革者长久担当更重要的角色,并使他在今后的管理活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否则,如果这种影响力不能回归企业主,则会派生出新的冲突,企业主与变革者之间的角色冲突。
第二,如前所述,在变革过程中,部分员工(甚至是高管层或骨干员工)与组织之间的矛盾必然会转换为他们与变革者个人之间矛盾。这种矛盾的长期存在对任何企业来说都是不可思议的。因此,作为矛盾的一方面,变革者的出局可能是消除或弱化此类矛盾的最有效的方式。
秦孝公一死,秦惠文王刚刚即位就车裂商鞅。但有意思的是他并未废除商鞅之法,而是努力任用贤能,继续推行法制。
秦惠文王此举可谓一石三鸟:
一则可以报当年之辱,同时也给代己受过的师傅公子虔和公孙贾一个交代。
二则可以收回商鞅的影响力(与秦始皇杀吕不韦之意义相同),巩固刚刚到手的王权。
三则可以转移矛盾,既然宗室贵戚的“怨望”从表象上是针对商鞅本人的,那么,在变革成功之后车裂商鞅就等于消除了矛盾的一方面。
商鞅把变革的矛盾带走了,但变革的新法却从此扎根于秦国的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