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近史(2)

英国民众已经习惯了国际法对政治生活的影响。英国的欧盟成员资格和《欧洲人权公约》在这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个公约对英国民众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在某些人眼里,这种影响太大了,因此有了退出这两个公约以重申英国主权的呼声。但这些国际法规则还是比较特殊的,它不是二战后所呈现出的一般国际法规则的一部分。

英国公众对国际法的关心可以上溯到 1998年 10月,那时我正在伦敦大学的亚非学院工作。我的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环境问题——当时仍然是一个相对新的领域——和国际法庭。国际法庭原来是一个很专业化的领域,但在人权法院(包括欧洲人权法院)和世界贸易组织全新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影响下,开始得到了更大的关注。在 1998年 7月,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协议正式达成。这引起媒体极大的关注。那时,我仍然作为一名大律师在国际法领域里悄悄作业。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多数同事对这一领域没有多少兴趣,许多人和它保持着一段距离。偶尔会有国际法律事件进入公众视野。例如曾经有过这样的讨论:关于主权以及一些新的欧洲条约的修正案是否获得批准?又如英国新工党政府把《欧洲人权公约》写进英国法律的做法是否会改变英国的宪政秩序并进一步削弱英国的主权?但是 20世纪 40年代以来国际法的主要进展完全被忽视了。无论在国会还是在媒体上,它们都不曾得到真正的公众审查。甚至在内阁里,主要的国际条约都未曾得到过讨论:记得在 1997年秋天的一个黄昏,我在看电视节目《提问时间》时十分惊讶地发现,身为内政大臣的杰克 ·斯特劳( Jack Straw)居然不知道当时正在进行的一个备受争议的关于政府间国际投资条约的谈判(该条约就是所谓的《多边投资条约》,它由于各国政府和各非政府间组织的联合反对于 1998年胎死腹中)。一位内阁大臣后来证实这个条约,跟大多数条约一样,从来没有被讨论或提到过。国际法成了一个被严密守护着的秘密,为一小部分精英人士所垄断,包括外交官和公务员、少数跨国公司和像大赦国际与绿色和平组织之类的非政府组织、少量学者以及更少量的执业律师。

根据媒体的关注和晚会上的闲聊话题可以看出,这种情况在过去的几年内已经发生重大的改变。如果要给出该变化的准确日期,我会说是 1998年 10月 16日。在那天,智利前总统奥古斯托 ·皮诺切特( Augusto Pinochet)参议员在伦敦一医疗中心接受背部手术康复治疗时被捕了。这次逮捕是应西班牙独立检察官芭塔萨 ·嘎松( Baltasar Garzón)的请求而实施的,他请求把皮诺切特引渡到西班牙接受刑事审判,理由是皮诺切特被指控在 1973年 9月 11日发动政变从萨尔瓦多 ·阿连德( Salvador Allende)手中夺取了政权,到 1990年 3月放弃总统职位期间犯有违反国际法的罪行。这次逮捕引发了一个根本性的国际法问题:由于皮诺切特被指控的罪行是在他担任智利总统期间实施的,那么皮诺切特是否应该享受免于英国法院管辖的豁免呢?从政治上说,这个问题很关键,因为如果对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那么这将是背离旨在维护国家间友好关系的传统国际法律秩序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在以后两年里,本案的诉讼经历了英国一个又一个的法院,晦涩的国际法规则从此成为政治家和公众的讨论话题。那些规则,那些法官和那些律师,都成了报章审视和热议的对象,整个讨论在全球范围内展开。无论从伦敦到圣地亚哥,还是从金斯敦到雷克雅未克,媒体分分秒秒都在报道这个案子。法庭上挤满了来自当地和国外的记者,他们有很多问题要问:是什么国际法规则允许英国在西班牙的请求下仍对一个智利人进行审判?这些国际法规则从何而来?它们是怎样实施的?它们是如何被解释的?不同的国家如果不能统一适用国际法规则该怎么办?国际法如何在维护一个主权国家的利益以免他的前任领导人遭受外国无礼的刑事审判,和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从而剥夺那些犯下最严重的国际犯罪的人的豁免权之间找到一个平衡?

上议院的第一次审判是在 1998年 11月 25日, BBC和 CNN对此进行现场直播,并且通过广播向全世界播放,这是史无前例的。第二天,这次审判差不多出现在世界上所有报纸的头条。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天:根据国际法,一国的前任领导人不能通过主张在他国法院的管辖豁免权而逃避其因犯有实行酷刑这一国际罪行所应受到的审判。上议院的最后判决是根据一个不为人所知(但现在变得非常重要)的条约,这就是 1984年的《反酷刑条约》。这一案件不仅引发了模仿诉讼、对政府行为的新的限制,也引起了公众对国际法的空前兴趣。五年后,在关于关塔那摩湾和伊拉克的阿布格莱布这样的俘虏集中营的争论中, 1984年《反酷刑条约》的重要性再次得以彰显。

皮诺切特案件之所以如此重要还有另外一个原因——与此案同时过去五十年来一直实施并且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其他国际法规则也已经引起了更大的关注。二战后所建立的国际法规则事实上为全球化奠定了基础。到 20世纪 90年代末,已有一段连续的经济自由化时期,而这导致了发生在西雅图及其他地方的反全球化和反世界贸易组织统治的示威活动。据说,全球化及世界贸易组织统治妨碍了本国实施其卫生、环境和劳动等方面的标准,因此是殖民主义的新形式。 20世纪 90年代中,随着苏联解体和冷战结束,国际社会建立了国际刑事法院(这经过了五十五年的讨论),从而取消了对诸如种族屠杀和战争罪之类的严重国际犯罪的豁免权。也就在这一时期的 1999年,南联盟总统米洛舍维奇( Milo.evi.)成为第一个在海牙国际刑事法院接受审判的在任国家领导人。这时国际出现了关于国际法规则的管辖范围究竟应该有多大的激烈争论。关于缔结一个全球性的投资条约的谈判失败了。美国退出了防止全球变暖的谈判以及其他国际条约谈判。在世贸中心和五角大楼遭受“ 9 · 11”袭击的灾后时期,全球注意力集中在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法规则和关塔那摩湾及阿富汗、伊拉克的其他监狱里的犯人的羁押环境。在整个这一时期内,关于禁止使用武力的国际法规则的持续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二战之后建立联合国组织机构的充分性问题的公开讨论 仍然继续。 1992年巴尔干冲突、 1994年卢旺达冲突、 1997年以来非洲大湖地区的冲突、 1999年科索沃战争、 2001年阿富汗战争及最惨烈的 2003年伊拉克战争,引发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即国际法上关于保护基本人权和在自卫以及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时使用武力的规则是否仍然充分和有效。

现在,国际法规则常常被认为是评价行为特别是国家间在政治上和道德上有争议行为的正当性的独立标准。在 20世纪 80年代初,当我开始学习国际法时,教我的老师是来自约克郡的罗比 ·詹宁斯,他个头不大但卓尔不群,后来成了一名国际法院的大法官。那时在剑桥大学修读国际法的学生大概有 300多人,其中只有一两位在日后的生活中跟国际法打交道。我们被灌输这样的观念:国际法是在国际层面上调整国家间的关系,很少甚至根本不直接对公众或当地的事情产生影响。

二战前,国际法在内容上是匮乏的,只涉及人类活动中的很小范围。 .国际法律责任的两个渊源过去是——现在也仍然是——条约和习惯法。但国际条约数量很少,构成习惯法所必需的国家实践又很难确认。 .除了根据结束一战的《凡尔赛和约》而建立的国际联盟和国际劳工组织外,基本上就没有别的国际组织。除了设立于 1908年的美洲中央法院外,第一个真正国际性的法院是与国际联盟有关的海牙国际常设法院。 1927年,在处理法国与土耳其间的争端时,该法院毫不犹豫地宣告每一个国家都有权利自由地实行国际法没有明文禁止的任何事情。 .那时是一个主权自由的世界,很少有国际法规则制约着政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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