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版序(1)

20世纪 40年代,美英两国引领世界除旧布新,将一个冲突不断、混乱不堪的世界带入了一个崭新的、以规则为基础的世界。尽管它们的想法不尽相同(一个有帝国需要保护而另一个没有;同时一个有保护和促进个人权利的宪法秩序而另一个没有),它们都希望这个世界能够摆脱恐惧和贪欲,成为一方更好的天地。于是它们推出了新的国际规则以限制武力的滥用,促进基本人权的保护,并推行自由贸易和国际经济自由化。它们联合许多其他国家,组建了一个国际联合阵线——联合国。这一联合阵线奠基于这样一个信念:国际法能够创造机会,并能够推广那些公认的价值观念。

在随后的 50年中,深化和发展国际法的这一使命大致是成功的。到 20世纪 90年代,随着冷战的胜利,美国成为世界上实力最强的超级大国,英国则紧随其后亦步亦趋。但这个使命似乎显得过于成功:原本是用于制约其他国家的规则却成了约束自己的枷锁。比方说,他们发现,人权法则应用起来,有时会给他们带来政治上的不便,皮诺切特案就是明证。经济方面的国际法律义务则干扰到他们在国内就业与环境等方面的决策。而科索沃战争则表明禁止使用武力的国际法规则在他们认为有必要对他国进行干预时也显得刚性有余、弹性不足。

较之半个世纪之前由富兰克林 ·罗斯福( Franklin Roosevelt)和温斯顿 ·丘吉尔( Winston Churchill)所构建的那个世界,当今世界可以说是“换了人间”。国际法领域发生了一场革命,它的规则已经渗入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但这是一场静悄悄的革命。大部分人并未意识到新的国际规则对他们的日常生活所产生的深刻影响。这个时期美英两国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双方正好互换了位置。美国的实力变得日益强大,并且越来越敌视那些有损其主权与重要利益的国际规则。英国的实力则有所削弱,但更愿意 遵守国际承诺——虽然也不乏质疑者,担心欧共体的区域性规范和《欧洲人权公约》或许会永远改变其国家面貌。

随着 2000年 11月乔治 · W.布什( George W. Bush)在大选中的获胜,一个直言不讳决心挑战全球规则的政府诞生了。紧接着他发起了全面的进攻——一场针对国际法的战争。这种状态甚至在“ 9 · 11”事件之前就开始了。但是 9月 11日发生的那件骇人听闻的事件无疑为那种认为现有国际法规则不敷应对世界正面临的挑战的观点提供了一个新鲜有力的证据。我完全不赞成这种观点,并且在本书中我会解释不赞成的理由。简单回顾一下布什政府重塑全球规则体系的种种行径:从拒绝《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到退出针对全球变暖问题的《京都议定书》,从在关塔纳摩和其他地方尝试否定日内瓦人权公约的适用,到实质上否定联合国关于禁止滥用武力的规定,样样清晰可见。甚至在涉及自由贸易和保护对外投资的国际贸易规则方面,布什政府虽然号称支持,实际上却也总有一些新的想法。面对种种对国际法的全面抹杀,英国政府往往只有沉默,甚至在某些方面还成了一些最严重的国际违法行为的助手和帮凶。可以说,这两个国家在一起改写全球规则。然而这种改写却似乎缺乏一个好的脚本。就像萨达姆以后的伊拉克,似乎没有人想过:我们打算用什么来替换它?

* * *

就我个人而言,关注这一话题的兴趣源头可以追溯到 20世纪 30年代我母亲家里所遭受的屠杀,在那个前现代国际法时代,这样的杀戮是允许的且可以不受惩罚的。同时,这还可能和我的国际法启蒙老师罗比 ·詹宁斯( Robbie Jennings)有关。这个约克人见多识广、循循善诱,接触过的人无不折服于他的学问和人格,我也深受其影响。然而,真正触发我关注这一话题的直接催化剂是一个发生在美国弗吉尼亚州的枪决案。这件事发生在乔治 · W.布什上台之前。在比尔 ·克林顿( Bill Clinton)连任的中期,我在弗吉尼亚的里士满市花了一周时间教授关于国际争端解决的课程。弗吉尼亚州是美国非常重要的烟草基地,它强烈地抵制外来势力对其内部事务的干涉,包括联邦政府和国际社会的干涉。我所带来的信息——联邦政府签订的国际规则可能对像弗吉尼亚州这样的行动构成约束——与这个地方的规则似 乎格格不入。这有点像英国人在欧共体对英国主权日益扩大的侵犯面前所表现出来的强烈的民族情绪,只不过其程度要更强烈得多。

T.C.威廉姆斯法学院的学生都很聪明,但对我的课程的主题感到怀疑。全球规则的影响正在迅速扩展,而这,并不必定是件坏事——这样的观点与他们的惯常认识并不一致。在弗吉尼亚的一周里,有一件案子摆到了海牙国际法院(有时也被称为“世界法院”)的十五位法官面前。案件事关弗吉尼亚州处决的一名本州男子,该男子残忍地谋杀了一名妇女。而案件发生地就在离里士满市不远的阿灵顿。真是来得早不如来得巧。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本来就很少(一年也就两到三件),而摆在国际法院面前的这宗案件不仅离我所处的地方很近,还和我所讲授的课程的主题直接相关。它涉及诸如此类的问题:国际法律对国内的行动效力如何 ?全球规则是怎样影响国家主权的?谁制定全球规则?这些规则的民主程度如何?国际法院是否应该把案件移交给美国,或者弗吉尼亚州,如何移交?

这些问题对于英国以及其他欧洲国家的律师来说可以说是司空见惯的,因为我们已经习惯了欧共体规则和单独的《欧洲人权公约》的影响。但对于大多数美国人,包括他们中间阅历丰富的律师来说,一个处在他们从来没有去过甚至从来没有听说过的国家的国际法院的外国法官可以中止,即便是暂时的中止弗吉尼亚州已作出的处决判决,这样的事情是匪夷所思的。“国际法是用来管别人的,不是用来管我们自己的! ”当地电台的直播节目里一个愤愤不平的听众道出了大家的“心声”。

被处决的男人是一个名叫安齐 ·布雷德( Angel Breard)的巴拉圭人。他被判定强奸并杀害了罗丝 ·迪基儿( Ruth Dickie)。开始他否认罪行,但是最后他认罪了 ,以为这样做会被宽恕而免于死刑。“我在魔咒之下行动”,是他的无法令人相信的辩护。 .他曾获得辩护律师 ,但是没有被安排与巴拉圭的领事官员接触,而且巴拉圭的领事官员也没有被告知他已经被逮捕。只有在他被定罪判刑之后,他和他的律师才了解到有那么一个古怪的国际条约——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要求美国立即告知他具有接触其本国领事官员的权利。但当时为时已晚。联邦及州法律规定他再也不能以接触领事权为由提起新的诉讼程序上诉到弗吉尼亚法院或者美国联邦法院。克林顿政府承认他们在布雷德一案中违反了国际规则,他们表示了歉意,并承诺以后会更好地处理类似事件。但是他们拒绝中止对布雷德的处决决定,尽管当事人提出如果他有机会接触他的领事,他也许会采取不同的刑事辩护方式,例如一开始就作有罪辩护。

读书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