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点滴滴恢复名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结束以后,党中央在为一批健在的老同志平反恢复名誉的同时,抓紧对原中央专案组第三办公室所列的以李立三为首的“苏修特务集团”案件进行了复查,终于于1979年底开始,逐步为李立三一家恢复名誉。

中共中央组织部在(79)干审字1265号文件中,为李莎写出了复查结论。

关于李莎同志被错定为苏修特务分子的复查结论

李莎(俄文姓名:启示金娜·叶里扎维达·巴甫洛甫娜),女,六十五岁,苏联沙拉托夫省人,一九六四年九月加入中国国籍,北京外语学院俄文教员。为审查其“苏修特务”嫌疑问题,一九六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拘留审查,一九七五年五月二十二日释放,安置到山西运城,一九七五年八月中专三办为其作了“苏修特务分子”的审查结论(当时未向本人宣布)。本人多次提出申诉,现经复查,重新结论如下:

李莎同志一九三六年在莫斯科同李立三同志结婚,一九四六年十月来中国。

李立三同志曾经把我党的一些机密,如五九年庐山会议情况、我党《中苏谈判纲要》等,告诉给李莎同志。但原中专三办认定李莎把李立三告诉给她的党的机密提供给苏联使馆,查无实据,不能成立。因此,“苏修特务”的问题应予否定。一九七五年八月中专三办定李莎同志为苏修特务分子的审查结论是错误的,予以撤销,恢复名誉,恢复原工资待遇,补发受审查期间扣发的工资。

中共中央组织部干审局

1979年12月27日

见到这份复查结论,李莎当即签注了如下意见:

同意复查结论的基本精神。但复查结论中写道“李立三同志曾经把我党的一些机密告诉我”应该说明,李立三同志和我是同命运、共患难的夫妻,彼此是很信任的。但立三同志在政治上一直是很谨慎的,他给我偶尔讲的只是极为有限的一些情况,而且我从来没有向任何人讲过这些情况,只是审查期间向专案组作了如实反映。“文化大革命”中,有一些坏人利用某些人的诬告信和我曾经是苏联公民这一事实,乘机对立三同志进行政治诬陷,使立三同志惨遭迫害而死。一九六七年起审查了所谓的立三同志为首的“苏修特务集团”的案子,从上到下株连了许多无辜的同志,许多人被关进监狱,其中有些同志甚至含冤而死或精神失常。这起案子涉及面广、后果恶劣,结论中应写入:此案纯属冤案。

不久后,又为李立三的女儿李英男做出了平反决定。

关于李英男(李英娜)同志的平反通知

李英男,系李立三同志的女儿。现为北京外国语学院教员。1967年6月,因李立三同志问题的株连被关押审查,1969年8月释放。经复查,原定李立三同志为“苏修特务分子,清除出党”的审查结论是错误的,已报中央批准,予以撤销,恢复名誉。李英男同志受株连被关押审查,实属冤案,应予平反,恢复名誉。

中共中央组织部干审局

1979年12月27日,与给李莎作出“结论”的同时,中央为李立三作出复查结论称:“1975年8月4日,原中专三办结论,定李立三同志为苏修特务分子,清除出党,纯属冤案,予以撤销”。结论全文如下:

李立三,男,1899年出生,湖南醴陵人。1921年入党。原任华北局书记处书记,八届中央委员。1967年6月22日因受林彪、“四人帮”反革命路线的迫害致死。1967年6月曾立案审查,1975年8月4日中专三办曾作出“苏修特务分子,清除出党”的错误结论。现经复查,重新结论如下:

李立三同志1930年受党中央派遣去苏联学习和工作。在苏联期间,一直受苏联内务部的监视,肃反扩大化时,于1938年2月被错误地逮捕入狱。1939年11月无罪释放。1945年6月我党七大选为中央委员后,于1946年1月奉调回国内工作。

李立三同志回到国内后,从未再去苏联,从未向苏联方面泄过任何机密,也从未通过其爱人李莎同志向苏方提供任何情况。“里通外国”问题,予以否定。1975年8月4日,原中专三办结论,定李立三同志为“苏修特务分子,清除出党”纯属冤案,予以撤销。为李立三同志恢复名誉、平反昭雪,按去世中央委员举行追悼会,骨灰安放在八宝山革命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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