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工会是共产主义学校的问题。有的同志认为,中国处在新民主主义建设阶段,工会只能说是新民主主义的学校,不能说是共产主义的学校;另一种意见认为,把新民主主义与共产主义对立起来是不对的,中国工会是共产主义的学校,但同时应当进行新民主主义政策教育。李立三说:“我是同意后一种意见的。”
四、“有同志认为在国营企业中公私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无所矛盾,甚至否认‘公私兼顾’的政策可以适用国营企业;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国营企业中公私利益是基本一致的,但在有关工人生活、劳动条件等问题上是存在矛盾的,但这种矛盾的性质是工人阶级内部的矛盾,因而是可以而且应当用调协的方法,即公私兼顾的方法来求得解决的。”李立三说:“我个人是同意后一种意见的。我觉得公私关系问题,不仅在目前国营企业中,而且在将来社会主义时期各种对内政策问题上也还是一个主要问题,否认‘公私兼顾’的原则可以运用到国营企业中的意见,可能是不妥当的。”
五、有一种意见,认为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目前建立全国产业工会过早过多,应当合并一些产业工会而加强地方工会的领导机构。另一种意见认为,为了适合经济建设准备的需要,适合中央各产业管理部门建立统一计划、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的需要,为了给工人以全国观念和阶级整体观念的教育,打破他们狭隘的行会观念和地方观念,建立全国产业工会是必要的,而且事实证明是有益处的。李立三说:“我是同意后一种意见的。”
六、有不少同志认为全国总工会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编制的人数太少,特别是基层组织脱离生产干部的人数太少,要求增加。李立三说:“我们觉得基层组织以上的编制人数可以稍有增加,但不宜过多。”
李立三最后写道:“此外关于工资问题,劳动保险问题,劳动保护问题,保护女工、童工问题,工会会员与共产党员可否做资本家代理人的问题,都有一些争论,我不详细说了。上面所写的我个人意见,是不成熟的,也就可能是错误的,望给以指示。”
完全出乎李立三的意料,他给毛主席的请示报告,给他带来的竟然是一场“灭顶之灾”。报告送出不久,他的意见被毛泽东所否定。毛泽东批示说,工会工作中有严重的错误,并尖锐地批评了李立三和他所领导的全总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