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一般行业及CATV行业中治理自然垄断的特许投标(22)

在讨论中,他争辩说, 即使在效率要求必须采取垄断的市场中,我们最好还是让自然经济力量在反托拉斯政策约束下决定商业行为和商业经营 (1969,p 549)。然而他不愿以这种方式解决CATV问题,而是支持在第 部分中讨论的市场干预的招标方案。该方案下会产生难以解决的行政管理问题。

结束语(ConcludingRemarks)

1970年前后的CATV特许投标与管制相比,其优越性并不明显。站在抽象的角度运用具体案例对特许投标进行微观分析,结论不是简单的好或者不好。简单的CATV特许投标不仅存在无数交易困难,而且可能形成的用以防范失职或者垄断行为的制度性基础机构有很多管制的痕迹。

想必没有人会反对 正确对待问题的方法是选择最好的契约类型 (Demsetz,1968,p 68)这一说法。可是我们需要知道如何操作。尽管从静态的分配效率来衡量,可以淘汰某几种签约模式,例如,把特许权授给愿意一次性支付最多的投标人会使其垄断利润资本化。但是,这与把特许权授予出价最低的投标人相比,起码会暂时出现价格高、服务少的现象。但我认为,更有意义的情形是考察不确定条件下执行可选择契约(alternativecontracts)的效率。与惯常的做法不同,如果要揭示真正的问题,就需要关注交易细节。此外,因为真实的案例中会采用不同模式的契约,通过分析一个或者多个案例,就可以对抽象的签约模式的操作特性进行检验。当然,一花不成春,仅一个案例分析并不能解决CATV特许投标的问题。我们希望可以进行更多此类的研究。同时,我认为奥克兰的经历提供给我们一个研究的机会。如同P T Bauer和A A Walters所述, 各种经济现象的复杂性、不稳定性和局部变动性意味着建立关系或者理解关系需要我们以广泛的观察为补充,还意味着调研必须超越统计信息而采用直接观察和原始资料 (1975,p 12)。第 部分中加利福尼亚奥克兰的CATV特许投标的案例分析就是按照这个宗旨进行的。签约问题的复杂性比Demsetz汽车牌照例子的复杂性高出几个数量级。对特许投标存在不同的理解可能还是会让人吃惊。

对交易细节的 适当 水平缺乏明确定义,而且该水平可能随着环境变化而不同。可以通过下面的方法了解交易成本问题:逐渐细化交易细节,直到契约的问题清晰显现。然后提问: 在此特定情况下,这些问题是否具有比较制度重要性?

我研究相关的交易现象时发现将细节具体到半微观分析(semimicroanalytic)水平是有益的。因为对于服务,签订含有复杂的附带条件的契约不具备可行性,所以需要评估不完备的长期契约和连续短期契约(spotcontract)的特性。因为不完备长期契约有很大缺陷,连续的短期契约存在不确定性和/或扭曲,当无干预的市场活动失败时,其他自主签订契约(autonomouscontracting)的方式显然值得考虑,管制就是其中之一。

与此相关的是,各种激励之间存在显著的规律性。这几种激励是:组织内部劳动力市场的激励(Williamson,Wachter和Harris,1975);纵向一体化的激励(Williamson,1971)和实施管制(或者以行政管理机构取代无干预的市场交易)的激励。这些非市场或市场干预模式是在周期性市场契约(recurrent market contracting)下产生的。虽然细节不同,但缺点基本一样。如果其他文献中提到的组织失灵架构(organizational failures frame work)具有普遍性,那么这些共同的缺点就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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