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扶持政策
(一)支持移民试点村建设政策。省有关部门和安置区各级政府要把移民试点村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大力支持移民试点村建设。按照“用途不变、渠道不乱、整合使用、各计其功”的原则,项目优先向安置区安排,资金向安置区倾斜,并戴帽下达到移民试点村,确保不挤占原有计划指标,着力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省交通厅要把移民试点村道路建设纳入“十一五”规划,并安排建设补助资金;省扶贫办要把“国家和省级贫困县整村推进”项目向移民试点村倾斜;省建设厅要将移民试点村纳入全省“百镇千村”示范工程范围,对村庄规划、建筑风格、村庄环境整治给予指导,并在“百镇千村”示范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安排上予以支持;省卫生厅要优先将移民试点村村级卫生室建设纳入建设计划。
(二)扶持移民农业生产政策。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大力支持库区安置区发展农业生产。省发展改革委要在安排建设项目时向库区安置区倾斜;省财政厅要对库区安置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予以支持,对外迁移民所涉及的上级财政补助和地方配套资金部分,由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共同确认各项基数后,省级财政下达各项指标时予以划转;省国土资源厅要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库区安置区高产农田土地整理项目建设;省农业厅要重点支持库区安置区的优势特色农业板块基地和农村沼气池国债项目建设;省水利厅要把库区安置区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和农田水利建设优先纳入计划;省林业局要将2009年5个移民安置区各50万元的新村绿化资金落实到位,并加强技术指导;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大对库区安置区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促进移民就业创业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移民就业创业工作,落实移民就业专项资金扶持和移民享受省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做好移民就业。库区安置区有关部门要为参加转移就业培训的移民提供培训补贴,免费介绍就业,实现平均每户培训转移一个劳动力目标。农村金融机构要创造条件,为自主创业的移民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要积极扶持和引导移民发展特色农业、高效农业、生态农业,切实增加移民收入,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
(四)惠农政策的对接和延续。库区安置区政府要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确保国家和省各项惠农政策的执行在移民外迁安置的过程中不间断。在移民外迁安置的当年,各项政策由库区政府落实,次年由安置区政府落实,保证移民享受与安置区居民同样的惠农政策,安置区政府为接收移民增加的经费报省财政审核后,统筹安排解决。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外迁安置相关政策和手续接转工作,按照国家政策搞好户籍迁移、优抚救助、行政区划、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生育、合作医疗、后期扶持等资料交接。
(五)移民搬迁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外迁移民搬迁运输车辆和试点县(市、区)、乡镇移民工作用车凭省交通厅和省移民局的证明,在通过路桥收费站时免交车辆通行费;外迁移民搬迁携带的自有的零星竹木及制成品等,在出具库区县级林业和移民部门证明文件后免费放行;外迁移民搬迁携带的自有畜禽,在出具库区县级农业(畜牧)和移民部门证明文件后免费检疫放行。移民居民点建设免收行政性收费和减收服务性收费,免征移民住房建安营业税;移民个人购买一处自住房屋免征契税(不再另行规划宅基地)。移民在安置区办理承包土地、住宅用地、户口迁移、机动车辆和联合收割机农用机动车(具)异地过户、行车证和驾驶证及身份证换证、房产登记手续,只收取工本费。免收移民用电用水的增容费和开户费以及电力、邮电通信、电视网络等集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