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掌握着在争议的利益间作出裁决的权力,不管在什么地方,法官对权利都是重要的,差别只是程度上的。大致可以这样说,越是张扬法治的地方,越是张扬法律程序的地方,法律的形式正义程度越是高的地方,法官人格对于权利的影响越小;相反,则法官的人格对于权利的意义就越大。我国的现实在上述各方面都不理想,法官的人格培养就显得很重要。
1.权利与恩惠
恩惠。讲权利与法官的关系,先得说说另一个与权利相近的词 恩惠。恩惠是权力主体的“施舍”,是一种“善举”,它体现了权力主体对权力对象的“爱”。中国明代救济穷人的法律就叫“施粥法”,“施”者“施舍”也。恩惠取决于权力主体的任意,是不确定的。给了,是“爱”,是“照顾”,老百姓理当感恩,感谢皇恩浩荡;不给是“当然”。也正因为恩惠的随意性,中国古代权力主体的人格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百姓的生存状态。因此,中国人将希望寄托于明君贤相就可以理解了。与此相关联的是,“爱民如子”成为中国古代君臣的理想人格也顺理成章。因为恩惠是一种施舍,是百姓的“额外利益”,感恩是人之常情,中国的老百姓便常常送“万民伞”,养成了向上磕头的习惯。
权利则不同,权利是一种依据规则的利益主张,具有客观性,如果利益主张受到阻碍,利益主体可以诉之法律,这就是“救济权”。西谚“无救济则无权利”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因为权利是客观的,是法律赋予的,法官依法将利益判给权利人是理所当然,因此就不必向法官磕头,甚至不必言谢。如果不判给我,我可以上诉。与此相应,西方法官的理想人格就是遵守法律,服从法律。
法院的表扬信。由上衍生出来的一个问题是,中国官员的人格对于公民权利保障非常重要,而西方法官的人格对于利益就不那么重要 当然不是没有意义,因为最终决定利益的是法律而不是法官。因此,在西方的法院里,我们看不到老百姓送的种种感谢信或者锦旗之类。与此相对照的是,中国的法院常常收到各种感谢信或者锦旗。现在的《人民法院报》上常常可以看到各种表扬文字,内中都不忘说上一句民众对法官感激不尽之类的话。这表明中国的法官值得感谢。许多人说,这表明近来提倡“司法为民”取得了伟大成果,说明官民关系的和谐。我却不这么看。我看到的是,中国公民权利的主观性程度的提高和法律的“低效力”,看到中国的法律正在日益“软化”,看到公民权利司法保障的倒退。
不过话得说回来,由于法官掌握着在争议的利益间作出裁决的权力,不管在什么地方,法官对权利都是重要的,差别只是程度上的。大致可以这样说,越是张扬法治的地方,越是张扬法律程序的地方,法律的形式正义程度越是高的地方,法官人格对于权利的影响越是小;相反,则法官的人格对于权利的意义就越大。我国的现实在上述各个方面都不理想,法官的人格培养就显得很重要。接下来的问题是,法官的理想人格应当是什么样的呢?是雷锋式的?是宋鱼水式的,还是马锡五式的?
2.法官的理想人格
执法护法不惜死的赵绰。赵绰,河东人,字士绰,隋朝开国初期任大理丞,后任大理少卿,用现在的话来说与黄松有是同类官员。当时,朝廷立法严酷、法外用刑,法的规范性、权威性很低。到隋文帝晚年,更是任意决断,视法律为儿戏,还下诏各执法部门,凡属官办事轻法律重亲情者,都可以在法律规范以外斟酌决断,有如现在的“人性化司法”。于是,很快形成了以严酷为能干,以守法为懦弱的官场风气,法律几乎成了一纸空文。面对上下一片破法之声,赵绰不顾身家性命,不计个人恩怨,唯法是瞻,树立了一代风范。史称绰执法平允,与唐名臣戴胄齐名。
赵绰执法,最恨以情破律。广州萧摩诃之子世略造反,依法摩诃当连坐处罚。文帝以世略年少,造反乃为人所逼,下令赦免他。赵绰坚持谏奏要依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