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低碳转型:面向未来的必然选择02

从1972年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开始,人类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近40年间,环境保护事业取得巨大进展。除成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外,还成立了许多非政府绿色组织、签订了多份重量级法律性文件、国家之间缔结了双边或者多边环境保护国际协定。其中许多会议的召开,不仅凝聚着国际社会对应对环境恶化、气候变化的远景期望,更包含着对这一远景期望的落实与细化。

回顾这一过程,会看到诸多闪光的历史记录。例如,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形成并公布了著名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Declaration of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Human Environment),简称《人类环境宣言》);198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会议,会议通过了《内罗毕宣言》,该会议作为另一个标志性会议,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达成了应对气候变化史上最重要的一个框架性文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形成了国际气候谈判的基本原则和全球气候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气候谈判由此每年以缔约方会议的形式向前推进。

自从1995年3月28日首次缔约方大会在柏林举行以来,缔约方每年都定期召开会议。第2至第6次缔约方大会分别在日内瓦、京都、布宜诺斯艾利斯、波恩和海牙举行。

1997年12月11日,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截至目前,公约的190个缔约国都批准了《京都议定书》。它规定从2008到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其中欧盟将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之前,IPCC《第二次评估报告:气候变化1995》提交给了UNFCCC第二次缔约方大会,为公约的京都议定书会议谈判作出了贡献。

2000年11月在海牙召开的第6次缔约方大会期间,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美国坚持要大幅度折扣它的减排指标,因而使会议陷入僵局,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大会主办者不得不宣布休会,将会议延期到2001年7月在波恩继续举行。

2001年10月,第7次缔约方大会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

2002年10月,第8次缔约方大会在印度新德里举行。会议通过的《德里宣言》,强调应对气候变化必须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内进行。

2003年12月,第9次缔约方大会在意大利米兰举行。这些国家和地区温室气体排放量占世界总量的60%。

2004年12月,第10次缔约方大会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目前,已有156个国家和地区批准了该项协议。2005年11月,第11次缔约方大会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举行。

2006年11月,第12次缔约方大会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举行。

2007年12月,第13次缔约方大会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会议着重讨论《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在2012年到期后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的“后京都”问题。15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启动了加强《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全面实施的谈判进程,致力于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2012年到期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新安排的谈判并签署有关协议。

2008年12月,第14次缔约方大会在波兰波兹南市举行。

2008年7月8日,八国集团领导人在八国集团首脑会议上就温室气体长期减排目标达成一致,“八国寻求与《公约》其他缔约方共同实现到2050年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至少一半的长期目标,并在公约相关谈判中与这些国家讨论并通过这一目标”。

2009年12月,第15次缔约方大会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行。会议未能达成任何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美国、中国、印度、南非等国之间达成的《哥本哈根协议》,未能获得大会全面通过,但同意对这份协议进行“记录”。

以上这份缔约方会议大事记,粗线条地为我们展示这些年来国际气候谈判所走过的历程,这些例举只是拣选其中比较突出的会议加以说明,其中的曲折与艰难,不用赘述,其中透露出全球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公共问题上所做出的共同努力,以及经历的诸多难题与挫折。

共识的达成

1《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

《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简称《人类环境宣言》,于1972年6月16日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全体通过。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保护环境的全球性宣言,对激励和引导全世界人民奋起保护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具有重大历史意义。

宣言的内容由议会各国的7项共识和26项原则构成。该宣言强调环境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性,重申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对应对环境变化负有的责任,并提出各国需采取行动和加强合作,促进人与自然、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人类环境宣言》第一次为国际环境保护提供了各国在政治上和道义上必须遵守的规范,总结和概括了制定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并为各国国内环境法的发展指出了方向。

2《内罗毕宣言》

1982年5月10—18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了特别会议。这次会议是为纪念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10周年而召开的,3000多名议会代表分别来自105个国家和149个国际组织。

《内罗毕宣言》包括10部分内容,在肯定了斯德哥尔摩会议以来的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上,分析了全球环境现状,总结新观念,指出进行环境管理和评价的必要性。宣言认为由于人类无节制的活动造成环境日益恶化,而且这一事实仍在持续。《内罗毕宣言》的发表使各国更清楚地认识到今后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合理利用能源,预防环境破坏,鼓励公众参与,加强全球合作。

内罗毕会议在人类环境保护的发展上可以说是起到了一个承前启后的作用。此后10年间,国际环境法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热带木材协定》《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等40多个国际公约、协定相继签订,极大地促进了环境保护的全球一体化的发展。

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简称《框架公约》,英文缩写UNFCCC)。它是1992年5月22日IPCC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的公约,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地球首脑会议)上通过。它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对待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目前,公约有190多个缔约方,其中包括欧盟作为一个整体缔约方。

发达国家因为历史上的原因应对温室气体排放承担最大责任,发展中国家人均排放相对较低,因此公约规定各方应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应率先做出减排表率,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发展中国家在此支持下,也应采取措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公约》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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