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与社会治理(3)

第一,封建土地制度处于稳态,封建地主牢牢控制了农村社会最基本的经济资源,他们有能力也有内在动力和愿望来承担对乡村社会的管理。社会上层建筑诸如国家政权的存在和发展,最深刻的根源总是与一定的经济制度相联系的。封建国家采用什么样的统治形式,也不是随心所欲的,要受到各方面条件的制约。在清末,特别是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中国在国家主权方面受到严重挑战,改变了作为一个独立国家的政治地位,向半殖民地和殖民地方向发展,但封建土地制度并没有因此而发生改变,封建地主牢牢控制了农村社会最基本的经济资源。土地的兼并使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但同时,土地的集中,又使地方势力得到加强,地主特别是那些大的官僚地主有财力也有内在需求,来承办乡村范围内的如办学和义仓、治安等属于国家行政方面的一些事务。

第二,清朝实行了低农业税制,其体制能解决国家对农村经济资源的索取。传统的政府管理,集中于两种职能,即征收赋税和维持秩序。征收赋税是国家政权统治乡村社会的主要体现。由于晚清对农业税的限额较低且很严格,所以县政乡治体制能够保证国家政权对赋税的索取。当然,对晚清这种低农业税的政策造成的社会后果,理论界也多有评说。有研究者认为,清代诸帝为了向臣民们自夸清朝在节俭和薄取于民的古典理想上比历代王朝做得都好,因而限定和严格坚持低税率。低额税收不能提供足够的财政收入以支付行政费用,而税额又不允许提高,于是额外的摊派就加到成粮税上。一部分变成法定的额外税,其他则视情况变通使用。“晚清时代中国的土地税在政府筹措的资金中所占比重呈下降趋势,而这时又正值国家处于财政开销大幅度提高,从而对附加财政收入的需求也大大增加之际。如果土地税能像明治时代的日本那样在晚清时代的中国财政制度中起到关键作用,那么现代中国不仅资金条件,而且政治发展也会截然不同。”

第三,封建宗法制度为封建国家的统治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帝制下的乡村自治是宗法制度和保甲制度的有机结合。中国数千年的封建制度是以政权控制社会政治,以族权控制社会基层,以神权控制意识形态,以夫权控制伦理家庭。在清代,对于乡村社会的控制,代表王权的行政权力只抵达县一级,县以下基本由地方士绅或宗族大户维持秩序,推行教化。1840年鸦片战争后,在西方资本主义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猛烈冲击下,在深刻的社会冲突中,清王朝统治者主持了以自救为目的自上而下的包括官制在内的多方面改革,但由于作为王权基础的宗法制与等级制原封未动地加以了保留,所以,建立在宗法封建制度基础上的乡村政治也就不可能发生任何实质性的变化。清代实行的县以下自治,实际上是帝制下的乡村自治,是王权、族权和神权的结合,是保甲制与宗法制的结合。宗法制度是以血缘纽带连结的家族社会,具有很强的继承性和凝聚力。当十分严密的保甲制度与这种宗法制结合在一起时,就能对农村社会施行教化、征收赋税、摊派徭役、征集兵丁、维持治安,以确保王权统治在乡村社会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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