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工业组织

一般均衡理论从未成功地将不完全竞争问题揽入自己的研究“怀抱”。不完全竞争模型是局部均衡:它只是分析一个市场或多个市场的子集,而没有像一般均衡理论那样虑及与其他市场之间的交互关系。垄断是极度不完全竞争的最佳释例:当其他条件不变时,与竞争环境下的企业相比,垄断组织产出少、售价高。然而这种格局是无效的。因为在垄断均衡的情势下,提高产出的边际成本要低于消费者的边际收益。这也是长期以来困扰经济学家制订竞争和反垄断策略的一个问题。市场应该保持竞争态势以防止垄断的生成。但问题是有些市场具有经济学所称的“自然垄断”的特征。在这样的市场中,规模经济极强,只适合一家企业经营。以水、电业为例,将水和电输送到工厂和私人用户,所涉及的基础设施固定投资费用,是极其高昂的。不同厂商之间的竞争会造成大量的重复建设,致使单位产出成本激增。竞争将厂商们逐出场外,而剩下的那家企业便居于垄断地位。在主流经济理论中,自然垄断是实施公有制最具说服力的案例。若自然垄断行业实施国有化,政府就可以对企业强制定价,强制定产;企业摆脱了对垄断利润的追求,社会福利就会增加。这种观点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经济文献中颇为普遍(参见如,Lewis,1949;Meade,1948;Allais,1947)。1不过,这个观点与传统的以及更为通常的庇古式观点有所不同;后者认为,由于存在外部性,政府通过干预来纠正市场失灵。但这是另一个话题,最好留待其他时间来讨论。

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自然垄断的边界在哪里?近年来,经济学家重新审视整理了早期的思路。例如,电力供应属于自然垄断行业,但是电力生产却并非如此。其实,对于电力生产而言,竞争也许有助于降低价格和成本。正是这个思路推动欧洲在传统的公共事业部门引入了竞争机制。

尽管在竞争性的领域,所有制对一般均衡理论而言并不重要,但传统产业组织理论却在自然垄断领域发现了颇具说服力的论据:从社会福利的角度看,与放任自流的市场竞争相比,公有制也许会产生更为可取的分配结果。但这个思路绝不意味着公有制就是纠正自由竞争缺陷的唯一路径。此言不无道理:政府为什么不能对私有垄断者实施干预,并通过适当的激励合约来实现理想的社会目标呢(Laffont and Tirole,1993)?为什么一定要将企业国有化呢?为什么不能只通过合约来适度地激励私有垄断者呢?

如果激励合约适当,自我供给就能够被私有供给所取代。这样,对私有制企业难以实现社会目标的担心,就可以通过政府签约和监管得以化解,而不需要求助于公有制。签约方式的要旨在于:在某些条件下,是由政府自供产品和服务,还是采用合约外包给私人供应商,二者间并无差异。如果政府能准确地预计应该让生产商生产什么,那么,政府就可以在合约或监管条款中明确这种要求,并强制性地实施。在这种情况下,自供和外包就没有什么区别。有人认为(Tierney,1988),邮政服务业只有实行国有制,才能确保邮件送达人烟稀少的地区,私营者却会因无利可图而放弃。但斯莱费尔(Shleifer,1998)认为,从合约的角度看,这种观点很难成立。因为政府总是可以通过对邮递特许权的竞争来约束私有企业——要你送到哪里你就得送到哪里;如果没有市场准入限制,政府也可以通过监管的形式来约束这些企业。与此同理,如果政府能够对承运产品作出准确的描述,那么,它就会有办法来监管这些私有垄断者。威廉森(Williamson,1985)、格罗斯曼和哈特(Grossman and Hart,1986)也强调:如果合约是完全的,所有制结构就不是问题。因此,一旦监管成为可能,1940年那种公有制特权的案例就不会再现。只要合约完全,监管到位,由谁(国家或私企)来提供产品和服务都是一样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现在又回到了“原地”:只要市场竞争是充分的,所有制问题就无关宏旨。

因此,在传统的产业组织理论中,国有化和私有化并无优先次序,这要取决于企业成立之初时是国有的还是私有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垄断的市场环境下,某种形式的政府干预是合理的。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许多关于私有化的经济文献,尤其是合约理论文献,研究的重点都在于垄断和不完全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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