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二行政对象(1)

——农耕文化浸染出来的老百姓

(一)缺乏组织生活锻炼的老百姓

湖南卫视快乐大本营栏目在2005年做了一个幸运好市民节目。

在长沙芙蓉路的一个公交车站旁,此处禁止行人横穿马路,行人、自行车必须从旁边的地下通道过马路。

幸运好市民活动的规则是:第一个能遵守交通规则,不横穿马路,而走地下通道的人,将获得幸运好市民的奖励。

这是个下雨天,从公交车下车的乘客,一个又一个撑着雨伞,跨过马路中间的分隔铁栏杆,横穿而过,没有人走地下通道。甚至还有骑自行车的人,将车抬过铁栏杆过马路,就是不走稍远一点的地下通道。

一共有9个人都违章横穿马路,到了第10个人,才出现第一个遵守交通规则,从地下通道过马路的幸运好市民。

遵守规章、法规本来就是公民应该的、正常的行为,现在居然被树为好市民的典型,而且是幸运的,只有1/10的人遵行交通法律、规则,90%的人都缺乏法规、规则意识。

不遵行交通规则在中国是个普遍现象。一些海归人士说,在欧美国家即使在深夜遇到红灯,司机也会停车等待。中国司机遇到这种情况可能就不会这么做。甚至在白天,只要没有交警守着,没有摄像头监视着,也会屡屡出现闯红灯的现象。行人、自行车也是这样,光有红绿灯不行(相当于法规、指令),4个路口还要有交通协管员盯着,否则人们就会违章通行。据统计,中国每天发生交通事故约2000起,绝大部分都是因为交通违章。所以一些学者说,中国人简直就是无政府主义,无视法规、制度。

中国公民不仅无视红绿灯规则,对其他法律制度也不以为然。

大规模的违规行为,暴露出中国公民法律、规则意识的淡薄,证明了作为行政对象的公民素质有待提高。

我们的政府行政就是基于广大公民法制意识缺乏的现实背景。

为什么中国百姓的法制意识如此缺乏呢?而欧美国家的百姓,为什么比较遵守社会规则呢?

也许这能从历史根源上找到答案。

自中世纪以来,西欧人(美国人也主要来自西欧)一直过着集团组织式的生活。欧洲人的集团组织生活,锻炼了人们服从、遵守规则、纪律的习惯,经过千百年来的不断培养、强化,这种遵纪守法的意识,逐渐深入人心,形成了今天普通公民的一种行为习惯。

而中国自秦到清,近两千年里,一直缺乏跨家庭的集团组织生活,因而没能培养、锻炼遵守组织规则的意识、习惯和能力。培养西欧人的规则意识和纪律习惯的集团组织,主要有四类:基督教会、庄园、村庄政权、行业公会。

基督教会

基督教传入欧洲后,更开创了超家庭的集团组织生活。中世纪西欧组织机构中,最有势力者莫过于基督教会。

中世纪西欧所有人都属于教会,不忠于教会者可以被处死。

教会类似于国家,有法律、法庭、监狱,有严格的教规,任何违规者将受到严厉的制裁。

在这种严密且强大的教会组织中,人们必须学会服从组织规则,适应组织纪律,否则便难以生存。长此以往,人们便培养出遵守规则和纪律的习惯。

中国古代也有宗教,但既不统一,也不专一。中国人敬奉各路神仙圣贤,基督、如来、观音、关公、财神、山神、土地神、祖先,你信你的,我信我的,各家供奉不同,各取所需,而且上午进了甲庙,下午还可以进乙庙。中国古代基本上无统一的宗教,90%以上的人不在教会组织内,因而也谈不上有严格的集团组织生活,更缺乏组织规则、纪律的培养锻炼。

庄园制度

西欧中世纪的农业耕作,主要实行庄园制度。耕种庄园主的地和佃农各自使用的份地,通常都需要合作组成犁队,协同耕地。此外,还有草场、森林、沼泽等公地,以及磨房、糟房、榨葡萄器具的使用,也需要按一定的规则合作使用。

庄园也是基督教组织的基层单位,大的庄园甚至是一个司法单位。它按惯例判决案件,处理一切内部事务。

显然,在庄园内人们是过着有组织的生活的,是按组织规则、社区规则生活的。

中国古代的农耕社会,一家一户独自耕作,你做你的,我过我的,缺乏集体组织规则来约束自己。因而两千年来,分散独立耕作的农民未能培养出组织规则的意识和习惯。村庄政权

从秦到清,中国政权机构都止于县级,一直未能深入村庄。虽然,历史上有的朝代曾试图通过保、里、乡(相当于乡镇)、甲(管百户)、牌(管10户)三级乡官组织(无衙门、无薪俸、无专职公务员),渗入广大的自然村,但也只是一种愿望,事实上,乡官组织大多有名无实。

欧洲情况则不同,以英格兰为例,村庄是行政系统三级建制的最末端,是承担司法、行政和多种公共职能的政权机构。

欧洲村庄高度组织化,迫使村民必须按组织规则、社区法规生活。中国村庄无政府,则养成了村民自由散漫,无政府主义倾向的思想观念。

基尔特组织(行业公会)

中世纪欧洲的工商业者,由基尔特组织起来,按严格的组织规则过着集体生活。

基尔特有一整套极繁琐详细的条规,对从业者严密监视,强加干涉。在这种精细周密的管理体制下,从业者必须学会守规矩,否则便不能生存,违约欺诈、偷工减料等行为也将受到严厉制裁。

中国古代工商业本身就受到官府的限制,组织化很低,少有全国性的行会组织,形式上的行会,对成员的干预能力也很有限。因此中国工商业者在经营上遵纪守法的意识不像欧洲人那样,有长期的锻炼和培养作积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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