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劳动法基本问题(6)

(二)政府的促进残疾人就业责任

【核心法规链接】

《劳动法》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重点内容解读】

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据统计,在我国8 296多万残疾人中,已经实现就业的有万人。但是,我国残疾人群体数量庞大,除了目前尚800余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之外,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因此促进残疾人就业仍然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对于这一就业困难群体,国家有责任帮助他们做好就业工作。政府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统筹安排,在分析就业形势、落实就业计划和制定就业措施时,通盘考虑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具体的帮助就业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强制性要求安排残疾人就业,再如引导用人单位增加聘用残疾人就业。

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则应当依法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01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用人单位应当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符合其实际情况的职业培训,不得在晋职、晋级、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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