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展得十分缓慢,因为我们手里能够使用的证据和线索很少,这段日子里,我和法夸尔忙得分不清黑夜和白昼。法夸尔已经连续三天没有回家,我也一个多星期没有给琳达打电话了。
“可怜的孩子,我真的想帮助她,可是我们并没有发现什么有价值的东西。”在警局办公室里,法夸尔瞪着充满血丝的眼睛,有些沮丧地对我说。
“那么,我们先从罪犯的心理上找出能下手的地方吧,在这个方面,我认为你大学时选修的专业课程可以派上用场了。”我一边冲着咖啡一边说。法夸尔在大学时选修过犯罪心理学,而且在这上面很有些独到的见解。
“直接或者间接影响人行为的是潜意识,罪犯首先是在由这种意识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影响或者起支配作用。潜意识对犯罪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本人可以直接参与犯罪的行为,也就是说,它是一种有意识的犯罪。而有意识的犯罪行为中,意识又有着不同的表现。那么,罪犯在这次作案中的潜意识作用,属于潜意识犯罪行为五种类型当中的哪一种呢?这是我们需要搞清楚的问题。潜意识的五种类型是:支配型、叠加型、递增型、诱发型,最后一个是附着型。这些不同的心理会分别产生不同的行为表现……”
说到这里,法夸尔停了一下,从办公桌上拿起凯迪凶杀案的现场照片仔细观察了一会儿,这才继续说:“我分析罪犯的作案经过应该是这样的。首先,罪犯在作案之前,已经对这片小树林作了观察和判断,他会设定一个作案时间,而这个时间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外人注意的。那么,黄昏降临的时候应该是他作案的最好时机,因为他可以用夜幕来掩盖作案过程。黄昏时候,小树林的夜晚要比树林外面的世界来得早,这就是罪犯需要的隐蔽性。当罪犯作案的地点已经具备了,他所选择的犯罪目标就成了一个很大的问题,因为他不能选择熟悉的人来作为犯罪目标,他的顾忌肯定很多,因此他一定会选择陌生人。
罪犯对克兰登小镇的地形早已经了如指掌,比如对克兰登的日落天黑的时间都把握得非常准确,他甚至连树林里的遮密度与外界无遮物的反差比也掌握得十分清楚,最主要的是他对达卢塞恩湖的地理位置已经默默地牢记在心里了。罪犯只要一闭上眼睛,他的眼前就会呈现出作案中每一个环节的清晰构想图,这说明了他有着非常缜密的思维方式,而这种思维能力也可以反映出罪犯的文化程度。如一个受过良好教育的成年男子,他会不会对一个小女孩作出如此十分野蛮而又十分血腥的残杀?如果这起案子不是一个受过良好教育的男子作案,那么,这个罪犯的缜密思维又是怎样形成的?罪犯在整个案件中所表现的狂暴和残忍令人不寒而栗,但他的作案过程又显得很冷静和理智,这两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那么,罪犯之所以很暴虐,显然是心理畸形发展的结果,而这种畸形和外界环境对罪犯心理的渗透是有联系的,它又是怎样产生的呢?是罪犯遭遇了家庭变故?还是自身的精神出现了异变?”法夸尔闭着眼睛,开始模拟起罪犯的思路,“凯迪脖子上的扼痕清晰可见,衣裙和内裤也被撕得粉碎,这些特征所表现出来的是情绪的积累和发泄,而它有一个演变过程,但这种演变过程之所以会导致这场谋杀,其中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又占多少?如果我们假设罪犯在心理演绎过程中对这一场谋杀蓄谋已久,那么,他的主动犯罪心理愿望应该是非常强烈,这样的犯罪冲动又来自何处?他每天都注意观察达卢塞恩湖边上的那片小树林,还会观察那片林子附近的人流,力求掌握那里的一切,这个位置的选择,我分析,它应该是在庞德街一带。”
法夸尔的推测让我很有些折服,警局的其他同事也较为认同这种说法。看来,这起案件是罪犯一心想要实施的一次谋杀,这对克兰登小镇来说是一件必然要发生的悲惨事件,因为罪犯已经把他的全部精力都倾注到了犯罪的实施上。
接下来的日子,我们对克兰登镇进行了细致的探查和走访。像西九街和庞德街这样邻近湖区的街道,两边的房子呈散落型,而且房舍都以平房为多数,那种房子的尖顶斜坡看上去朴实无华,这和四周的田园风光也十分匹配。平房之间的距离都相隔有40多米远,而且还被一棵棵高大的树间隔开来。所以在那些地方行走,很容易分散人的注意力,因为你不会专注于相似平房中的某一间房舍。但是,问题就出在这里,对一个有预谋作案的罪犯而言,他就应该时刻注意到这里的每一个房舍的情况,包括那片小树林,这就是罪犯实施犯罪时候必须要掌握的。当然,一旦罪犯被我们监控之后,我们同样也会用这样的方式来对这里的某一间房屋进行布控。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罪犯在作案时候的反侦察能力也在不断地加强,这就会增加我们警方的破案难度。
我分析,这个时候罪犯会遇到两个棘手的问题,一是目标必须在他所想象的时间内及时到达湖边那片小树林里,从而不使他作案的时间滞后。另一个就是——目标必须是小女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