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国古代的“霸道”、“王道”和“杂道”
中国古代文化博大精深,其中不乏治国之论。历史上的有识之士就已经认识到,要把国家治理好的根本问题是“人”。上至国君和各级官吏,下至黎民百姓都有共同的本性,怎样从整体上对人的本性作出一个价值判断,更有利于规范人的行为,以达到“求治去乱”的目的呢?中国历史上就有了“性善论”、“性恶论”、“善恶兼论”等认识,不同的人性认定导致了以“霸道”、“王道”和“杂道”为模式的“法治”、“人治”、“人法兼治”的差异。
“霸道”、“王道”、“杂道”作为中国古代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有着十分丰富的内涵,与西方的人性假设说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以“性恶论”为出发点,讲“崇法尚术”、“唯法为治”,创立了“以名责刑,以法为本,以术治下”的“刑名法术”学说,为统治阶级提供了一套“以法治国”的统治理论。
孔子以“性善论”为前提,提出了“为政以德”的政治主张,力主德治。孟子集孔子德政思想而提出了“仁政”学说。孔孟的“德治”、“仁政”之道为历代有作为的政治家所奉行。宋代人讲“半部论语治天下”,汉代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都是对“王道”的推崇和践行。传说中的大贤尧、舜、禹都是以德高望重而继位和以仁德爱民而传扬于世的。
无论是法家的“性恶论”、还是儒家的“性善论”都没有对恶的现实与善的追求的矛盾给出一个令人满意的解释和解决办法。直到今天,我们讨论起人性来依然是个充满变数和争论的问题。
其实,“性善论”和“性恶论”阐发了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都有其一定的真理性。在依据人性进行领导上,“霸道”主张法治,法治是有效的,但不是完美的,法律维护的是下限的社会关系,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有许多法律规范不起作用的领域,单用法律来处理各种社会关系有许多困境并且所耗费的社会成本也是昂贵的。“王道”主张德治,德治是维护上限关系的,德治必须依法治这一维度为后盾,否则,德治或者只能是一种理想的乞求,或者最终走向专制的人治。历史的经验表明,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的,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为政必须是德治与法制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