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纳税义务
【新法条款】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2法国甲公司在上海设有经营销售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并作为甲公司在中国制造和销售的营业基地。虽然甲公司在上海设立的办事处不具有法人地位和独立的核算地位,但亦属于我国税法上的“常设机构”,我国税务机关有权对该类外国公司常设机构在中国形成的收入来源中的净所得部分按2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并出具纳税证明。
【实施条例】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新法解读
交易活动发生地在以前的税法条例中似乎很少提到,在买方?在卖方?或是在货物所在地?看来只能等具体文件明确了。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新法解读
这个就更麻烦了,仅按劳务发生似乎不全面,有特例:咨询、运输等劳务发生是否应在注册地纳税。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实施条例】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