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在巨大的压力之下正式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以及附属文件《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并明确了九年预备立宪期限,即在第九年(即1916年)正式颁布宪法,并进行第一次国会选举,按此计划国会将于1917年召开。上谕指出:“当此危急存亡之秋,内外臣工同受国恩,均当警觉沉迷,扫除积习……所有人民应行练学自治教育各事宜,在京由该管衙门,在外由各省督抚,督饬各属随时催办,勿任玩延。”并严令“逐年应行筹备事宜,均属立宪国应有之要政,必须秉公认真次第推行”。最后说:“自本年起,务在第九年内将各项筹备事宜一律办齐,届时即行颁布钦定宪法,并颁布召集议员之诏。” “上自朝廷,下至臣庶,均守钦定宪法,以期永远率循,罔有逾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