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良继而说:“如是,则宣布立宪后,宜设立内阁,厘定官制,明定权限,整理种种机关,且须以全力开国民之知识,普及普通教育,派人分至各地演说,使各处绅士商民,知识略相平等,乃可为也。”很显然,铁良是渐进立宪改革的拥护者。
袁制军曰:“岂特如是而已。夫以数千年未大变更之政体,一旦欲大变其面目,则各种问题,皆当相连而及。譬之老屋,当未议修改之时,任其飘摇,亦若尚可支持。逮至议及修改,则一经拆卸,而朽腐之梁柱,摧坏之粉壁,纷纷发见,致多费工作。改政之道,亦如是矣。今即以所知者言之:则如京城各省之措置也,蒙古西藏之统辖也,钱币之画一也,赋税之改正也,漕运之停止也,其事皆极委曲繁重,宜于立宪以前逐渐办妥,诚哉日不暇给矣。”袁世凯再次肯定了铁良的意见,他同意“逐渐办妥”,但是也提请各位注意时间和局势的紧迫性。
铁尚书又曰:“吾又有疑焉,今地方官所严惩者有四,劣绅也,劣衿也,土豪也,讼棍也,凡百州县,几为若辈盘踞,无复有起而与之争者。今若预备立宪,则必先讲求自治,而此辈且公然握地方之命脉,则事殆矣。”他认为,如果推行立宪,地方自治必须先期进行,但如果急于推行地方自治,劣绅、劣衿、土豪、讼棍利用既往优势地位公然把握地方命脉,这一矛盾又不好解决。
袁制军曰:“此必须多选良吏为地方官,专以扶植善类为事,使公直者得各伸其志,奸慝者无由施其技,如是,始可为地方自治之基础也。”袁世凯的建议是从眼下做起,尽可能选取贤良的官吏推行地方自治,作必要的立宪准备。随后他在天津的地方自治中他如实推行了这一主张,并且天津自治工作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瞿中堂曰:“如是,仍当以讲求吏治为第一要义,旧法新法,固无二致也。” 瞿鸿禨时年56岁,当时深得慈禧太后信任,他认为不必苛求于在形式上标榜新旧,还是应该从眼前的整顿“吏治”入手。
醇亲王曰:“立宪之事,既如是繁重,而程度之能及与否,又在难必之数,则不能不多留时日,为预备之地矣。”醇亲王载沣的总结性意见为此后清政府的政改工作奠定了基调。
从廷辩的内容也可以看出,大臣们的真正争执其实是这两方面意见,即:
奕劻、徐世昌、张百熙、袁世凯一派主张:立宪有利无弊,符合民意,应从速宣布;孙家鼐、荣庆、铁良和瞿鸿禨等反对者提出:中国情势与外国不同,实行立宪,必至执政者无权,坏人得栖息其间,为祸非小;人民不知要求立宪,授之以权,不仅不以为幸,反而以分担义务为苦;实行自治,坏人便会掌握地方命脉,会导致底层民怨沸腾,矛头必将指向最高统治层。所以应该缓行立宪。
主张立宪的官员们的统一意见是:国民程度的高低全在政府劝导,如坐等提高,永远不能立宪,只有先事预备立宪,诱导提高国民程度;正因中外情势不同,才定为预备立宪,而不是立即实行。
而醇亲王载沣则采取了中间偏奕劻一派的立场。很明显,这实质上是一次占主流地位的立宪派与占非主流地位的立宪缓行派之间的思想交锋。经过这次激烈的辩论,载沣做出了总结,达成了宣布预备立宪的统一性意见,遂于“次日面奏两宫,请行宪政。”
会议最后决定以开启民智与官制改革为当前急务,并制定了四大原则:
一、自今日起,十或十五年为期,实行立宪政治;
二、大体效法日本,废除现行督抚,各省通过改革官制,设立新型督抚,权限与日本府县知事相当;
三、财政、军事权,从各省收回到中央;
四、中央政府的行政组织原则,与日本的现有体制相等。
但也有媒体报道,此次的会议并没有设定具体的立宪年限,有外电称设置时间表是端方个人的建议。
从总的情况来看,这次大臣会议上并没有人公开反对立宪,几乎所有的参与论者都不同程度地把立宪政体作为一种良好的制度出路予以肯定。但在当前的情况下是否应该立刻仿行立宪体制,两派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大臣们政见的不同当然也反映了利益的冲突,但是单纯从辩论的各自依据来看,这种两派交锋,反映的也正是东方传统国家,在仿效西方政体过程中存在的两难矛盾,即使没有背后的权力之争,这也是不得不解决和回答的问题。这次廷辩的交锋其实也是当时中国政治改革过程矛盾的集中写照。